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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科研诚信政策

2022-07-22   来源 :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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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强化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计划管理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认真指导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科研项目的规划、申报、设计、实施以及发展长期规划的科研诚信建设。省级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二)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党校系统、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中介机构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通过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

  从事科研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制定科研诚信道德规范,完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机制。加强对会员的诚信教育引导,建立科研诚信道德专门委员会或相关机制,制订对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投诉,必要时与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科研诚信理论研究,提升服务科研诚信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科研诚信有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切实加强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提出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二、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五)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奖惩并举的科研诚信管理原则,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配套的教育预防、活动记录、资料保存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学术期刊单位诚信教育宣传,建立期刊诚信信息采集和分类评价管理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要完善科研诚信联合奖惩“4张清单”,即“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

  (六)全面推行科研计划诚信记录制度。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要分别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科研计划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项目验收全过程的信用记录。要根据诚信记录情况,建立守信“红名单”和一般失信“黄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奖惩机制,并逐步探索科研失信“黄名单”、“黑名单”的失信修复和退出机制。

  (七)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

  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依法查处相关举报案件,按照保密法规要求对举报人严格实施保护。

  (八)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

  依托国家学术期刊预警机制,省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我省学术期刊的监督、评价。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期刊的月评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论文作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三、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领域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为标识的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内容,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对科技计划全过程加强监管,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十)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做到可追查、可追溯。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公示和曝光机制,对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

  按照国家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部署要求,主动对接科技部,分阶段分权限推进吉林省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建立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吉林)互联互通机制。

  四、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十二)加强科研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强化科研计划政策配套,研究制定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在省级科研计划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研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检查。

  (十三)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

  在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计划(工程)、科研活动统计数据等工作中实施信用审查并进行科研诚信承诺,从事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相应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十四)强化科研诚信审核。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工作,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研计划、科技奖励、重大人才计划(工程)、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其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加强对省级科研项目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学术论文稿件可追溯制度、违背诚信论文撤回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

  (十六)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吉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相关实施方案,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省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科研院所机构评估、职称评价改革、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等改革创新工作。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隶属关系和行业特点,加强对管辖行业、单位的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通过书面提醒、政策培训、短信推送等多种方式,对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科研单位要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谈心诫勉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单位从业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诫勉谈话。

  (十八)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十九)加强科研诚信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传统和新型媒体,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二十)切实履行科研失信监管主体职责。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第一责任主体和个人失信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理。省委宣传部和省科技厅要明确内设机构或专业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省科技厅负责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委宣传部负责财政资金资助的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其他各类机构的自立项目,由各类机构自行负责监管。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术期刊失信行为进行监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教育、卫生系统的论文和专利失信行为进行监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论文和专利失信行为。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十一)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严厉打击科研失信行为的要求,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惩处。对纳入省级科研计划“黄名单”的一般失信行为和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给予严厉惩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有关单位、个人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十二)开展联合惩戒。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数据记录,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共用,并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计划、基地评审等挂钩,按规定将重大失信行为责任者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吉林)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重要参考。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科研诚信建设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等要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省委宣传部和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联合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省级部门和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四)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五)加强监测评估。

  依托专业机构,开展省级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发布科研诚信状况报告。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舆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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