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这一次,我是真的愤怒了
作者:李江
近日,有文章报道,“汕头十余80后医生欲离职 均被索30万培训费”(南方日报2015-11-21),该文章介绍了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十余名80后医务人员欲从医院辞职,医院索要金额大约30万的培训费,医院先是不配合办理辞职手续,经过与院方多次交涉无果,今年下半年先后提起了两次劳动仲裁,最终赢得了关于人事档案移交的裁决,但执业医师注册证变更登记手续方面的申请,委员会以“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两次驳回。
辞职医务人员人事档案移交之后,汕头市第二医院却又拒绝给辞职医务人员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方面的手续,导致辞职医务人员无法在其他医疗机构正常执业。
疑问一: 为什么是30万,不是3万,不是100万,法律依据在哪里?
今年,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驳回一辞职护士要求返回5万违约金的诉求(劳动午报),依据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3条的规定: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金额,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乘违约期限的50%。该事件,已经引起了关注医疗法律问题方面人士的注意和讨论。
本次“培训费”高达30万元,不知医院方面费用计算的标准,法律基础是什么,依据哪些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制定。非常有必要展示及公众讨论。
疑问二: 是否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甚至医院,有权力制定医务人员违约金的幅度和数额?
目前我国各级法律法规异常复杂,而且更新迅速,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各级部门制定的法规冲突也比较常见,而对一些问题的理解,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事业单位的确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授权了事业单位人员不遵从劳动合同法的条件,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其实是规定了不遵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制定层级!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规的制定单位必须满足国务院以上级别。
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权益同样需要受到保护。“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制定”。每一法规的层级法律素养是不同的,法规效力也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做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各单位或者地方为了部门利益,过度侵犯事业单位人员权益的发生。而现实中它们已经发生了。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已经是法律层级不符合国务院以上级别的法律。而本次汕头市第二医院自行制定的《关于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离职的管理规定(暂行)》,更是将医务人员辞职所需交纳的“培训费”定格到了30万元。各个部门对自身的法律范围内的权力不清晰的解读,未来更多更严重侵犯事业单位人员权益的事件将会发生。
疑问三: 卫计局良好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么?
离职医生们向汕头市卫计局求助,但得到的答复是:按照现有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流程,必须要原注册医疗机构盖章同意,否则进入不了下一个流程。目前我国对医师执业在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变更上实施了较严格的规定。而未成想,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在本次事件中也成为了医院不予配合执业变更的行为。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可以看到,注册变更是原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本次事件中,卫生部门的表现令人费解。建议辞职医务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辞职的医师们向劳动人事部门、卫计局、媒体、律师等多方求助,却在基本的权益上陷入了死结。我国法律系统异常复杂,规定繁多,而此次事件,无论医院、卫生部门还有法律工作者所持的观点和态度,使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悲哀,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往往承受着更多不公平的待遇,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获得一些最基本的权益保护所需经历的艰难也是普通人难以想象的。而由于此类事件的经济效益较差,也很少获得法律界应有的关注。
这一次,我是真的愤怒了,当无数医务人员夜以继日的工作,当由于医患矛盾加剧医务人员每天都如履薄冰,当“烧伤超人阿宝”的手指被人咬断,即使医务人员辞职,也受到极不公平的对待之时,需要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们学习和应用法律,通过艰苦和不懈的努力,在法律范围之内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来源:医道
本文作者:李江,著名医疗法律问题专家,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1997年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199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现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医学顾问。代表作品包括《避免被医闹白打,你必须弄明白这些法律常识》,《医务人员猝死,法律规定以工伤补偿》,《医生是特殊工种,不受劳动法约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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