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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酝酿大动作,议价谈判,2-3年内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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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业界流传出一份由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分类挂网及准入规则,按年度对挂网目录内有关药品讲行省际价格联动,未挂网药品纳入联动目录管理
 
此外,对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按原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或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数量多、价格居高的药品,探索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引导的议价谈判,试行限价挂网采购;
 
对市场竞争不齐分、市场供应较紧张及专科治疗的未挂网药品,经医疗机构申请,可组织专家谈判,试行议价挂网采购,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梳理调整,通过渐进式调整药品挂网价,计划在2-3年内逐步实现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挂网采购价格趋同
挂网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挂网。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中药饮片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挂网目录分类及准入规则
(一)直接挂网目录。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一致。国家、我省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或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挂网。
(二)带量采购目录。包括中选目录和监测目录。国家、省际联盟及我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指选择湖南为供应省份的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为中选目录,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一致。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将根据国家、联盟省份或我省规定,将相关药品纳入监测目录,重点监控管理。
 
(三)联动挂网目录。符合下列挂网范围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省采购平台申报,经省医保局确认后,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1、通用名、剂型在省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联动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现行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以下简称“省级最低价”下同)进行挂网;通用名、剂型在省采购平台已有挂网药品,该通用名、剂型下未挂网的其他生产企业药品,可按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价且不高于该通用名、剂型所有药品省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申请挂网。当没有同规格参照价格时,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取低值。
 
2、通用名、剂型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满足8个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或者满足5个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且省内5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有采购记录的,可按不高于省级最低价、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的最低值申请联动挂网
 
3、已批准上市且在监测期内的1类新药(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中药、天然药物),可按不高于省级最低价联动挂网。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可按不高于省级最低价申请联动挂网;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为《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可按不高于过评后的省级最低价申请联动挂网, 原则上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原研药和参比制剂省级最低价。
 
(四)急抢救和短缺药品目录。属于国家和省级急(抢)救、儿科非专利药品示范目录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报价申请挂网,同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三省现行挂网价格,作医疗机构议价参考。国家或省级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按有关规定实行挂网。
 
(五)应急挂网目录。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时,按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启动临床急需药品应急挂网,以确保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分类采购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均须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一)直接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目录、带量采购中选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二)议价采购。对于列入联动挂网目录、带量采购监测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进行议价采购;对于急抢救和短缺药品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生产企业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三)备案采购。建立完善药品备案采购机制,通用名、剂型(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归类剂型)在省采购平台未挂网的药品,按照“临床必需、比价合理”原则,医疗机构可自主议价并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从2021年1月1日起,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其他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
 
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谈判应在省采购平台药品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并按议价结果采购,双方一经确认即为有效价格。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省采购平台对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集采中选药品等进行属性标注,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各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登录省采购平台,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按要求及时维护和完善药品基础信息。挂网药品价格以最小制剂单位为计价单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4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不得出现价格倒挂。挂网药品供应包装数量不做限制,各包装按最小制剂单位的最低价乘以包装数计算。
 
(二)加强药品挂网管理。药品挂网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
按年度对挂网目录内有关药品讲行省际价格联动;按年度开展未挂网药品纳入联动目录管理工作:其他符合挂网要求的生产企业,自愿向省采购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省采购平台即时受理,按程序集中办理。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省采购平台申请调整。鼓励企业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价格。
 
(三)建立药品退出机制
 
1、集采药品,中选生产企业在履约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撤销挂网资格。如因国家原料管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申请撤销挂网资格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集采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在履约周期结束后,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撤销挂网或继续挂网。
 
2、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一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可替代的药品,经企业申请,省采购平台评估,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撤销挂网。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药品再次申请挂网。
 
3、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予以撤销挂网:国家和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药品,批准文件失效、被吊销 GMP证书、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药品。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药品再次申请挂网。
 
(四)探索药品限价挂网。
 
对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按原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或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数量多、价格居高的药品,探索以医保支付标准为引导的议价谈判,试行限价挂网采购;
 
对市场竞争不齐分、市场供应较紧张及专科治疗的未挂网药品,经医疗机构申请,可组织专家谈判,试行议价挂网采购。
 
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梳理调整,通过渐进式调整药品挂网价,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区间,计划在2-3年内逐步实现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挂网采购价格趋同,为下一步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夯实基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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