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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营医院发展!9部门发文重申

医疗政策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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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等9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在关于民营医院方面,《意见》提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

“规范民营医院发展”的要求,再次被重申。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等9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在关于民营医院方面,《意见》提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


各地要为民营医院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经营环境,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落实对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抽查,规范民营医院依法执业。依法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民营医院守法经营、依法执业。

据了解,在《意见》印发前,上海、江苏、湖南、西安、江西等多个省市相继发布了开展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行动专题检查的通知,主要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使用、科室设置、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药械管理、医疗服务费用管理、感染管理、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和安全生产管理十大方面工作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规范发展是近两年对民营医院的重要要求。两年前,“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被写入二十大报告,当时,“看医界”邀请专栏作者、知名医改专家徐毓才对民营医院未来规范发展做出分析解读,如今再读,仍不过时。

民营医院未来该如何发展?专家解析

作为民营医院投资者、管理者,最关心的无疑是民营医院接下来该如何发展?笔者今天就结合大家关注的“报告”,谈些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是明确指示

首先,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

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一节,报告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规范民营医院发展。

而这一论述在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中并没有提及,这次提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也是第一次。而与“社会办医”有关的内容在18大报告中的提法是“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在19大报告中的提法是“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从“鼓励”到“支持”这一提法的改变,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社会办医有了更多更具体的“行动”。

本次报告明确提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从这一提法改变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民营医院如何发展的态度是希望“规范”,相对于增加数量,将更注重提高质量,期待在规范运营上下功夫,这也与最近几年在民营医院中持续开展的“规范管理年”活动要求一致。

为什么提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理由:

一是目前我国民营医院不再是增加数量的问题。新医改以来,我国将社会办医作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一系列文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办医的快速发展。

从数量上看,我国民营医院从2013年的11313所增长到2020年的23524所,年均增长率约为11.02%,2015年民营医院数量首次超过公立医院,占比52.4%,2020年民营医院占比已经达到66.46%。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在我国,民营医院已经不再是增加数量的问题,而是解决规模小和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

二是民营医院不规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医院生存与发展重大问题。就在民营医院快速增加的同时,民营医院普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从整体上看确实存在一些民营医院管理不规范,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问题有的是成长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由于已经严重影响到民营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早在2012年9月,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有领导曾经对广大民营医院发出五点呼吁,第一要讲诚信,踏踏实实办院、勤勤恳恳做事。第二要重人才,为医务人员营造职业发展的良好平台。第三要保质量,完善医疗质量保障系统和医护技术的操作规程。第四要建制度,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第五要树文化,就是通过文化来团结队伍,提升医院的品牌形象和行业的感召力。

而这五点直击民营医院痛点,尽管这一呼吁已经过去了10年之久,如今依然是民营医院的“沉疴痼疾”。

三是规范运营将是民营医院未来很长一个时期的主题。也许正是基于此,2019年,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要求一要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扩大用地供给、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要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规范审核评价、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试点诊所备案管理。三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拓展人才服务。四要优化运营管理服务,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五要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优化医保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六要完善综合监管体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而对于社会办医机构来讲,更应该自加压力,努力把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做好。

为进一步落实好上述文件,促进民营医院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20年8月,《关于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347号)印发,并决定自印发之月起,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并印发了《活动方案》。

《方案》明确,活动范围是各级各类民营医院,重点是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活动主题是“规范促发展、质量提内涵”。提出完善制度与规范行为并重、全面梳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活动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三条活动原则,并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加强日常管理,构建长效机制等极具针对性的活动内容。活动同时要求一要充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做好总结交流,营造良好氛围,三要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常态。《方案》明确要求,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照目标、任务和要求,探索建立民营医院管理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医疗机构的常态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这次提出的“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这一更加“主题鲜明”的方向性要求,显然更具时代性。因此,作为社会办医机构,当下最重要的是切实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而努力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以“规范发展”为核心不断增强自己的硬实力。

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部门协作,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

(一)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医疗监督执法队伍是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的基础。各地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强化医疗监督执法保障。各地要开展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知识水平、执法技能。

(二)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会商机制。每年召开工作会商会议,通报各部门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监督执法结果综合运用等。

(三)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发现或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反映涉及医疗执业过程中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风险,以及舆情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等要情,探索建立、形成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清单。

(四)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各地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主办、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建立“一案多查”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在查办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将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或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联动,查办案件中的关联违法行为,实现“一案多查”,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其他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风治理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以及审计、纪检部门移交的涉及医疗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公安等部门在行政案件查办过程中,对案情复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情节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可开展个案联合执法,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各成员部门优势,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如后续需要人民法院配合,可将相关情况抄报同级人民法院,以更好加强信息沟通、协作配合。案件线索涉及主要问题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会同参与成员部门制订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案件办理中各成员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参与联合执法的成员部门要明确参与人员,服从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对社会关注、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可由相关成员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界限,明确移送标准,禁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情况的发生,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移送公安机关。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或者判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工作联合监督执法

(八)联合开展随机抽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高效统筹监督执法资源,探索将医疗监督事项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可结合工作职责和监督需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发起联合随机抽查任务。发起联合随机抽查的部门牵头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实施层级及范围、参与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会同参与成员部门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参与联合执法的成员部门应当服从发起联合执法单位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依法履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联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医疗执业日常监督、举报投诉、社会关注热点等情况,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以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开展范围、部门分工、实施步骤等具体任务;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依规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各地要为民营医院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经营环境,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落实对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抽查,规范民营医院依法执业。依法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民营医院守法经营、依法执业。

(十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各地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中医药、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监测、部门移交等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线索。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医疗监督执法的常态工作,持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对非法行医“查早查小”“露头就打”,要逐步完善跨地区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好异地两次行政处罚未能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及时通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十二)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广告审查申请;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虚假违法广告过程中,需查询相关信息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净化社会网络环境。

(十三)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网上挂号系统安全防范,采取措施提升预警反制效能,不断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三、坚持创新驱动,守正创新助力联合监督执法

(十四)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分析医疗监督业务关键信息,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岛”。要持续完善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通过监督管理平台及时推送和获取涉及医疗机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探索行政处罚案卷共享,实现成员部门间互相查阅涉及医疗监督执法的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等个案信息资料,通过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医疗服务领域监督执法水平。

(十五)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地要探索应用数据模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建立运用大数据的风险规则模型,对医疗监督数据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许可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在第一时间发现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医护人员超范围执业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通过风险预警机制,联动医疗监督执法,实现“问题发现—风险预警—执法处置—信息反馈”闭环执法模式。

(十六)强化信用管理和结果应用。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依职责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全面记录医疗服务经营主体信用行为,依法将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要统筹推进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督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医疗服务监督事项清单,明晰部门监督责任,确保部门间职责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和多头执法,切实提升监督执法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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