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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保障办法开始实施!

医疗政策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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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下午,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司法局、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图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医闹、暴力伤医和医患纠纷事件不时发生。2020年,新冠疫情突发,全国医务工作者都在拼尽全力奋战在一线。然而,让人寒心的是,开年仅仅20天,全国就发生了5起暴力伤医事件,而医闹和医患纠纷更是不计其数。

此次,上海市出台的这部《办法》,为的就是更好更直接地保护医务工作者。《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和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发布会上,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办法》重在务实,将涉及到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逐条写实写细,落实主体责任。其中,特别强调要创新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保障,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安检、明确禁止7类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在上海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严禁任何人实施七种行为


(一)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


(二)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三)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五)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六)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七)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提出,对于以上所列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相关信息。相关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归集。上海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前款规定的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保障机构。

对涉医不法行为实施多重限制


《办法》指出,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实施以上七项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失信主体的医保使用便利化服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该市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

(二)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

(三)限制其他就诊便利化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中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严重失信惩戒,限制使用医保就医


更为严重的,实施以上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五)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上海市建立惩戒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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