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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浅析罚款、罚金、违约金的区别及在医保领域的应用

医疗政策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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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从全国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曝光典型案件中可以看到常见的处理结果主要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保基金,处以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追究违约金。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

上述可见,涉及对定点医药机构金钱上的惩罚主要有罚款、违约金及罚金,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医疗协议违约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笔者结合司法及执法实践作如下分析。

【评析】

一、罚款、罚金、违约金之间区别

1.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是医疗保障领域应用较多的处罚种类,指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医疗保障领域的公民及定点医药机构,以缴纳金钱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罚款上缴国库。

2.罚金:是刑罚,属于刑法附加刑种类之一,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没收的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3.违约金: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广泛应用于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追究,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照协议对违反医保协议的违约行为责任追究方式,违约金由违约方支付给合同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罚款与罚金、罚款与违约金互相折抵的评析

1.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也就是说,罚款是应当折抵罚金的,但如果移送公安机关后,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尚未处以罚款,不再予以罚款。

2.罚款与违约金不能互相折抵。定点医药机构的违法违约行为由医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都应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既不能以协议处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协议处理。实际上,医保领域很多违法行为同时又违反了协议规定,就会出现既违法又违反协议的情况,此时定点医药机构就要同时承担违约金和罚款的法律责任。虽然违约金与罚款都是对定点医药机构金钱上的惩罚,但两者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不属于罚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追究违约责任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两者不能互相折抵。

三、医保协议违约金数额确定路径

医保协议为行政协议。目前,各地在医保协议中对违约金的设置不统一,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统筹地区设置了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种类,部分统筹地区违约责任种类不包括违约金(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肇庆市等);二是违约金的设置标准也不统一,设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骗保金额、基金损失或违规医疗费的30%至5倍不等,部分统筹地区对于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一般违法行为的违约金设置为2-5倍,比行政处罚的罚款倍数还高。这就会存在公平的问题,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全国统一的,但违约处理尚未形成全国一盘棋。

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因行政协议违约金设置过高而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下调违约金比例予以赔偿损失的案例。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9054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医保协议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在协议范本上与定点医药机构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建议约定违约金不超过违规项目涉及医疗费用的30%或设定一定情形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不处违约金,这样可以更优化协议管理,有利于行政监管与协议管理衔接。

原标题:以案说法:浅析罚款、罚金、违约金的区别及在医保领域的应用

作者 | 黎展贞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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