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1 来源 : 學人Scholar
文|Necessity,作者投稿
本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近期网爆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倪梁康就《共主观性的现象学》一书(以下简称《共主观性》)涉嫌学术不端的丑闻。该事件初发之时,爆料文章题为《一位瑞士哲学家的著作遭中国得意门生侵权出版》(公众号“瑞小编电报”,2022.12.12)。后续加入讨论的几篇文章,包括倪本人给出的《几点回应》(公众号“现象学”,2022.12.13),也多以《共主观性》牵涉到的“版权侵权”为讨论要点。但实际上,至少对于倪本人来说,该事件的要点并不在于侵权,而在于学术不端——更确切的说,按照西方主流学术界对于“剽窃”(plagiarism)这个概念的理解,倪在该书中的相关作为实际上应被认定为剽窃。
首先简单说一下该事件的要点为什么不在侵权。不难看出,中文版《共主观性》的出版方商务印书馆是侵权主体——他们在未获得该书德文原版出版方斯普林格出版社(Springer)授权并相应支付版权转让费的情况下出版了该书的中文版。倪梁康作为该书中文版的“主编”(下文会解释为什么倪的这个“主编”身份存疑)或者至少是出版/翻译协调人(coordinator),未能提醒商务印书馆注意到版权相关事项——尤其给定倪本人与德文原版主编耿宁(Iso Kern)私交甚笃——这恐怕于人情有亏。但这也只不过是于人情有亏。此外,商务印书馆已经就其侵权行为向耿宁进行了道歉和赔偿,并且似乎已经获得谅解(见“瑞小编电报”视频)。此情节因此或可告一段落。
但是远未告一段落的,此次事件的要点并且是被后续的一些讨论所遮蔽的要点,在于倪的做法实际上属于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剽窃。这个要点之所以容易被遮蔽,或许是由于该剽窃所采用的形式并不典型。在学术圈里,我们通常见到的剽窃多半是使用了他人的原创性想法或者实质性论述但未标明出处(如果在使用这些想法和论述的时候还使用了雷同于原作者的文字表述,那么还可以径直称为“抄袭”)。倪在此次事件中的做法则有所区别,其问题点如下:
爆料文以及倪的回应中都同意的事实是:耿宁是德文原版《共主观性》(三卷)的主编;爆料文指出的而且倪的回应中也并不否认的事实是:在该书的中文版封面上,只有倪梁康的名字,没有耿宁的名字。那么倪在这个封面上漏署了德文原版主编姓名的做法,算不算剽窃?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两个较为权威并且较为细致的对于“剽窃”的定义:
"[P]lagiarism is defined as the use, without giving reasonable and appropriate credit to or acknowledging the author or source, of another person's original work, whether such work is made up of code, formulas, ideas, language, research, strategies, writing or other form(s).”(斯坦福大学:https://communitystandards.stanford.edu/policies-guidance/bja-guidance-definitions-and-clarifications/what-plagiarism)
“Plagiarism is presenting someone else’s work or ideas as your own, with or without their consent, by incorporating it into your work without full acknowledgement.” (牛津大学:https://www.ox.ac.uk/students/academic/guidance/skills/plagiarism)
认为倪不算剽窃的人(或者根本就没意识到这里有任何问题的人),其考虑多半是:毕竟,倪在中文版版权页上以及“编者导言”末页上都标明了耿宁的名字(见倪的《几点回应》)。然而,问题的关键是:该书的封面上并没有标明耿宁的名字,而按照以上给出的两个对于“剽窃”的定义,这显然是属于没有合理/恰当/充分(reasonably/appropriately/fully)标明,因此是剽窃行为。一本书的脸面和给人最直接的印象,乃是它的封面;如果有任何东西可以算作是没有合理/恰当/充分标明,那在封面上没有标明,也得算是没有合理/恰当/充分标明。
实际上,学术圈里这种通过规避合理/恰当/充分标明而进行剽窃的情形并不在少数,而且并不限于书籍的编撰或翻译。在笔者对学生课业论文的批改中,时不时也会看到学生们引用了一些文献的重要想法——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转述改写——但是在引用的当页却看不到任何文献出处或者出处的指引标识;在文末列出的一堆参考文献里,仔细查找的话倒是可以找到相应的文献。对于这种没有进行合理/恰当/充分标明文献出处的行为(尤其在专门的写作课中),我在评论中一般都要严厉指出其实质乃是剽窃,以警后效。当然了,不少学生是初学初犯,未必是有意为之。不过对于倪梁康显然要另当别论——很难设想作为资深学者的他会是无意之过。
倪的这种剽窃行为多半是出于有意,也可彰显于以下考量。倪在《几点回应》中说:“耿宁(Iso Kern)先生是德文版全集中的《共主观性的现象学》三卷的编者。我是中译本《胡塞尔文集》的主编,计划翻译出版其中的30卷,王炳文先生(1934-2021)是《共主观性的现象学》三卷中文本的译者。”如此的话,耿是《共主观性》原著的编者,王是《共主观性》的中文译者,那么实际上就中文版《共主观性》而言,倪既不是编者,也不是译者。但是他可以署名“主编”,理由是他是中文版《胡塞尔全集》的“主编”。(实际上这个“主编”也很难成立,除非有证据表明对这个中文版《全集》中的其他书目倪是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梳理整合,以至于中文版与德文原版《全集》有实质性的区别,而不仅仅是一套“译作”而已。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见钟立在“白羊BELIER”公众号上的详细拆解:《“欺世盗名”,倪梁康作为胡塞尔文集主编到底干了什么?》,2022.12.17。)如此一来,中文版《共主观性》三卷封面效果就是,倪成了唯一看得到的署名人。而要达成这种效果,仅仅给自己一个理由进行署名是不够的,还要隐去其他同等资格甚至更有资格的署名人。返回去看一下之前贴出的中文版《共主观性》三卷的封面截图,这个效果带给人的直观印象恰恰是:这三本书,功劳系于倪梁康一人一身而已。
明确了对“剽窃”较为细致的定义之后,倪的剽窃事实并不难认定——它堂而皇之的展示在书的封面上。如此一来,对该剽窃的辩护似乎也只能是采用旁敲侧击的手法。比如1、“别人这么干的也有,为什么倪梁康不可以?”简单回应:这是行将堕落者为堕落者的辩护口实。2、“引用斯坦福和牛津对‘剽窃’的定义来指认倪作为一个中国学者剽窃,这是文化不自信吗?”回应:《共主观性》这本书是西学,倪本人接受的主要是西学传统下的训练,研究的也是西学。(就算是国学,“天下文章一大抄”之类的说辞,那不是跟西学划清了界限,而是跟“当代文明”划清了界限。)3、“耿宁年老昏聩,记不得倪已经告诉过他中文版《共主观性》的出版事宜了,而已。”回应:一个没有昏聩到忘记维权的人,很难说会昏聩到忘记别人告诉他他的呕心沥血之作在异国出版。此外,关键还在于,别管耿宁是不是知情中文版《共主观性》的出版,倪的剽窃——没有合理/恰当/充分标明他人工作为他人工作——之成立,并不受影响(参见之前对“剽窃”的牛津定义中“with or without their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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