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据中国新闻网的最新报道:医师法草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拟明确医师在公共场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为了鼓励医师参与公共场合的救治活动,应当对参与救治的医师予以免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医师在公共场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前,民法典第184条已经作出一般性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医师法草案为何还要将医师这一群体拿出来突出强调?
伸出援手or袖手旁观
近几年,在院外各种环境中因突发疾病有幸得到专业医务工作者救治的新闻屡见不鲜,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使被救者转危为安。但是,由于所处环境的不同,一般的抢救现场并不具备抢救药品及设备,施救者对被救者所产生的临时性救助行为就可能涉及救治不成功的责任问题。甚至还曾报道救人后反被查证或引起纠纷案的新闻。
2020年8月14日晚7点左右,一位58岁的男子在湖南常德火车站天桥上晕倒。两名途经的医学生见状立即参与抢救,为该男子做了约20分钟的心肺复苏,直至救护车赶到现场。最终该男子抢救无效去世。离开现场时,两位医学生感到遗憾,泪流不止。之后家属对其表示感谢。日后,一位网友的恶搞评论:“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个剧情怎么样”,获得6.1万赞而引众多网友批评。而网友们不知道的是,由于这种突发情况,施救者往往无从了解被救者的昏倒原因、是否有基础性疾病等相关因素。事后,参与抢救的两位医学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医院的话会有药,还有其他老师,救活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图:两位医学生施救现场)
2017年9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区一位居民到药房买药,突然出现猝死症状。当天正好在父亲所开药房临时替班的医生孙向波赶紧采取急救措施,人是救过来了,可受救者出现了肋骨骨折等问题,后起诉要求孙向波负责并赔偿。虽然法院于2019年12月底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该居民的诉讼请求,虽然孙向波也表示面对判决结果“内心很欣慰”,但该案还是给了有心“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医师些许顾虑。
因为相比普通人,医师在公共场所救人有特殊之处。首先,由于医生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能够比普通人实施更专业的救助,社会对医师救人的期待更高。所以这些案例都足以说明院外的紧急救助在法律保护与社会认可度上都存在一定不足。
其实我相信所有的医务工作者乃至还未正式踏入临床工作的医学生,纵使这类纠纷索赔类案件时有发生,依旧不会动摇他们参与抢救的决心,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决不会有丝毫犹豫,第一时间冲上前去参与抢救,没有人会在这种时刻权衡个人的利弊,一定是将受难者的安危放在第一位。
院外急救应当鼓励
当医师实施紧急救助时,其行为是否能归结为医疗行为?事实上,医师紧急救助行为与正当执业行为的法律适用完全不同。紧急救助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而非医疗机构,被救助者只能称为“受助人”而非“患者”,属于见义勇为的无偿善举,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是完全从医者仁心出发,值得全社会鼓励的行为。
谨慎判断,合理施救
在公共场所或室外环境,甚至是荒郊野外,是不可能具备医院内的各种医疗设备,更不会有护士帮你建立静脉通道、麻醉科协助气管插管等一系列高级生命支持措施。所以要求施救者只能尽可能做一些基础生命支持来维持被救者的生命体征。同时,我们也建议施救者能够谨慎观察,小心判断,不盲目自信,不过度急救。例如:在野外,你判断被救者可能发生了气胸,奄奄一息必须马上救治,你要拿一根长针插入胸腔进行穿刺放气。如果你判断对了也操作对了,救了一条人命;但如果你判断错误了,又实施了一个侵入性的操作,最终可能导致了患者死亡,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度急救。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人,在突发情况下进行紧急救助时,尽量不要突破边界,我们要做的是减少损伤,而不是在当前环境去治愈疾病,最起码要做到在急救过程中尽量不出现低级错误。
建立培训体制,强化急救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毕竟医生不是超人,不可能在出现危机情况的时候随时出现,还是会有许多人得不到宝贵的紧急救治而失去生命。那么,建立起完善的急救知识培训机制,使人民群众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时,不会因为缺乏急救知识而无奈等待、束手无策,就显得极为重要了。在众多悲剧的发生及媒体的倡导下,最终提案要求公共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对加大施救的成功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时此刻,小编联想到许多单位及组织会定期开展应急消防演练,建立预防火灾及扑灭初期火灾的意识及能力。我们能否学习这种模式,逐步建立起相关组织机构定期培训急救知识技能的模式或制度,加强急救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相关部门乃至人民群众都能学习和掌握急救知识,尽可能挽救更多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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