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7
“高倍率”是指“费用极高病例”的俗称。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费用极高病例”是指“参保病例能入组,但住院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规定倍数的(一般规定三级医院超过3倍,二级医院超过2 倍,各地可自行规定),定义为费用极高病例。
为了鼓励医院收治疑难重症,防止推诿病人和低标准入院等情况的出现,DRG结算细则对未入组病例、极高费用病例、极低费用病例、低住院时间病例等的认定标准、程序与具体结算办法做出规定。所以,为了保证急重症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鼓励医院收治危重患者,“费用极高病例”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虽然“高倍率”的设定初衷是为了鼓励医院收治疑难重症,但是也带来一定的风险。我们常规认为医疗机构有可能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比”而进行“低码高编”,但现在“高倍率”结算方式的出现,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异常“高倍率”。笔者梳理了以下几种异常“高倍率”的情形。因目前DRG付费方式下的监管模式尚在探索之中,笔者暂且不将此类异常“高倍率”描述为“违规”,所有观点仅供探讨。
异常“高倍率”的几种情形
01、未上传手术/操作信息
医疗机构未上传手术/操作名称及编码,原本应入外科/操作组的病例入了内科组。
例:主要诊断为“宫颈平滑肌瘤”、行主要操作“子宫颈肌瘤切除术”,应入NF19-外阴、阴道、宫颈手术(权重0.56、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5600元)。医疗机构实际发生总费用11000元,上传主要诊断“宫颈平滑肌瘤”、未上传主要操作,实际进入NZ19-女性生殖系统其他疾患(权重0.47、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4700元),因=2.34(大于“高倍率”设定值2),该病例纳入按项目付费结算。
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应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要求上传“子宫颈肌瘤切除术”手术/操作信息,该病例最终应入NF19-外阴、阴道、宫颈手术(权重0.56、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5600元),此时=1.96(小于“高倍率”设定值2),应纳入正常组按照DRG付费结算。
结果:按照NZ19入组,因“高倍率”按项目付费以11000元的总费用进行结算,实际应入NF19组按5600元结算,医保基金损失5400元。(不考虑自费、自付部分)
02、未上传关键次要诊断
因未上传次要诊断,本应属于MCC/CC组的病例入了无并发症组。
例:主要诊断为“胃息肉、2型糖尿病肾病II期”、行主要操作“内镜下胃息肉切除术”,应入GK23-胃镜治疗操作,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1.16、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11600元)。医疗机构实际发生总费用17200元,上传主要诊断为“胃息肉”、行主要操作“内镜下胃息肉切除术”,未上传次要诊断“2型糖尿病肾病II期”(但发生了医疗资源消耗),实际进入GK25-胃镜治疗操作,不伴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0.84、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8400元),因=2.05(大于“高倍率”设定值2),该病例纳入按项目付费结算。
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应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要求上传次要诊断“2型糖尿病肾病II期”信息,该病例最终应入GK23-胃镜治疗操作,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1.16、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11600元),此时=1.48(小于“高倍率”设定值2),应纳入正常组按照DRG付费结算。
结果:按照GK25入组,因“高倍率”按项目付费以17200元的总费用进行结算,实际应入GK23组按11600元结算,医保基金损失5600元。(不考虑自费、自付部分)
03、诊断顺序调整
住院主要诊疗措施非针对主要疾病诊断。
例:患者因“颈淋巴结炎”作为主要诊断入院,住院过程中发现合并有“上呼吸道感染”,但住院期间主要诊疗以“颈淋巴结炎”为主(发生资源消耗最多),发生医疗总费用9120元。医院上传主要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上传次要诊断“颈淋巴结炎”,入组DT1A-中耳炎及上呼吸道感染,伴严重或一般并发症与合并症(权重0.41、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4100元)。因=2.22(大于“高倍率”设定值2),该病例纳入按项目付费结算。
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应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要求,发生资源消耗最多的作为主要诊断进行上传,该病例应以“颈淋巴结炎”作为主要诊断上传、以“未/已知病毒的流感性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为次要诊断上传,应入QR13-网状内皮及免疫性疾患,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0.82、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8200元),此时因=1.11(小于“高倍率”设定值2),应纳入正常组按照DRG付费结算。
结果:按照DT1A入组,因“高倍率”按项目付费以9120元的总费用进行结算,实际应入QR13组按8200元结算,医保基金损失920元。(不考虑自费、自付部分)
04、未按规范编码
未按照疾病诊断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例:患者2年前因“出血性脑梗死”入院,经治疗好转后出院,但一侧肢体瘫痪未缓解。此次住院就患侧肢体瘫痪进行诊疗,发生费用15200元。医院以“脑梗死后遗症”为主要诊断上传,入组BZ15-神经系统其他疾患,不伴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0.67、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6700元)。因=2.27(大于“高倍率”设定值2),该病例纳入按项目付费结算。
分析:根据疾病诊断编码规则,该病例应以“偏瘫”作为主要诊断上传,应入BW25-脑性瘫痪,不伴并发症或合并症(权重1.11、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11100元),此时因=1.37(小于“高倍率”设定值2),应纳入正常组按照DRG付费结算。
结果:按照BZ15入组,因“高倍率”按项目付费以15200元的总费用进行结算,实际应入BW25组按11100元结算,医保基金损失4100元。(不考虑自费、自付部分)
05、违规收费
病例医疗总费用中,部分费用为违规收费。
例:医疗机构以“眩晕综合征”为主要诊断上传,入组DS15(权重0.57、费率10000元/权重、费用5700元),患者实际发生医疗总费用11480元。因=2.01(大于“高倍率”设定值2),该病例纳入按项目付费结算。
分析:对该病例费用明细进行审核时发现,费用清单中存在3条明细共计118元属于违规收费。此时,该病例的实际总费用应为11362元,因=1.99(小于“高倍率”设定值2),应纳入正常组按照DRG付费结算。(不考虑自费、自付部分)
结果:因118元的违规收费,使本应入正常组按照DRG付费以5700元结算的病例,最终按照“高倍率”以11480元按项目付费进行结算,医保基金损失5780元。
原标题:DRG付费下的这几类异常“高倍率”情形,或涉及医保违规
来源 | 医保笔记
编辑 | 张宸轩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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