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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文,集采剩余用量可采用价格适宜的品种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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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2月14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全面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疫情并未影响带量采购,国家医保局、海南相继发文

 

这意味这种省级层面的第二批国采结果开始落地,疫情并未影响这一既定政策的推行!这也是在国家医保局发出2020年工作要点之后,发文落实国采的首个省份。
2月6日,国家医保局发出《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对今年的医保工作要点进行部署,工作要点共有十二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第5条中明确指出:做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工作,4月份让老百姓用上降价后的药品。
并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加强组织支撑和平台专业化支撑,推动新的采购模式、营销模式、行业生态成为主导性力量。组织联盟地区开展高值耗材采购试点。鼓励、规范各地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

海南拿出上一年度用量的50%-80%进行带量采购

 

此次海南方案提出,将根据上年度海南省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50%-80%,确定该省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对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但同时剩余用量可按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
 

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按相同标准结算,价差较大的实行梯度降价

 

同时,方案还指出,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实行梯度降价。
  •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 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以下为方案重点内容:
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应严格按要求参加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完成承诺采购数量。
(二)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指定规格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工作任务
(一)确定采购数量,分解采购任务。根据上年度我省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的50%-80%,确定我省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充分考虑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解到各市县、各医疗机构。
组织试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并明确1至3年(根据竞争充分程度确定协议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
对提前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但同时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
(二)落实预付制度,提供资金保障。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予以结算。
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预付海口地区省属定点医疗机构,海口市医保服务中心负责预付海口地区市属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预付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
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按省卫健委或《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医保服务中心、市县财政局、市县医保服务中心)
(三)强化使用管理,确保完成用量。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加强管理,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协议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协议约定量。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补奖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不按约定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年终考核不予评优,对低于约定采购量50%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社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加强质量监测,保证安全有效。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避免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建立健全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为切实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对中选的全部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验计划,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
(五)明确主体责任,保障供应到位。生产企业应履行协议,保障药品供给,可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高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每个药品的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配送门槛,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签三方协议。
生产企业应在我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与平台信息实现互联互通。经营企业须按照协议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六)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三医联动。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付协议中“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
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制定年度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协议、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继续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逐渐挤干药价水分,降低医疗机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促进三医联动。
(七)调整支付价格,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出台试点品种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实行梯度降价,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政策出台当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从政策出台当年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八)加强风险防控,做好应急保障。制定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风险预案,认真研判集采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公众关心的问题,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逐项制定应对措施,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确保国家政策在我省平稳实施。
实施步骤
(一)制定配套措施。出台本省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医保结算(包括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带量采购任务分解、绩效考核、药品质量监管、药品使用管理、非中选药品采购、三方购销协议等与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
(二)完善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调试工作,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其他品种价格联动,确保医保支付系统同步跟进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
(三)做好培训动员。及时组织各市县医保局、社保局(医保服务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开好动员会,确保会议精神落实到位。加强对医院、医保经办的培训,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强化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度,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
(四)全面组织实施。2020年4月10日起,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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