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22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此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国家将出台“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措施,扩大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针对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称“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部门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的一个账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医保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成立医保个人账户。看起来是的,虽然不是所有类型的医保都设有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拥有医保卡(或者社保卡)或者国家医保电子凭证”。(2)“允许家庭成员共济”并不等于“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不是说“一人参保,全家享受”。国家关于“本人参保,本人享受限额”的原则,只有按规定参加医保,在生病的时候才能通过医保基金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上,我们参加医保的意义均属在我们自己的医保卡上。医保卡(社保卡)或者国家医保电子凭证里有我们每个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社保编号等信息,实行“一人一卡”,和身份证一样,仅限本人实名使用,必须“专卡专用”。也就是说,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是指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家人合乎要求的医疗费用;而医保卡对应的是每个参保人的费用,不能共济。实行共济后,A的家人住院只能享受居民医保的报销场所,但可以使用A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保卡(社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实名就医,购药,并妥善保管本人医保卡(社保卡)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冒名就医属欺诈骗保行为。根据国家5月1日即将实施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他人医保卡(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涉案人员将被暂停医疗费用医保实时结算;还要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罚款(骗取金额的2至5倍)歧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浏览
来源 : 网络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