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在这次事件中,腾讯是否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更新:腾讯的回应,以及对腾讯回应的质疑#
作者Dr.2,珍立拍股份公司董事长
2016年4月6号下午5点30多分左右,我的两个私人微信账号在同一时间被微信封号,给出的封号理由是侵权,经微信确认给予封号8天的处理,上面指出让我尽快删除侵权的内容。(微信并未告知我哪里侵权,我考虑应该主要是3月份时候发的几条,说医联虚假数据问题的朋友圈。过了几天朋友去看我的微信朋友圈,发现那几条信息已经被微信自己删掉了。)
4月14日凌晨两个微信号解封,这是8天中的经历让我对腾讯这次的行为提出3个质疑:
平台中立性、申诉沟通、财产处置权
第一,朋友圈是相对私密的群体,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共媒体。我在朋友圈里面进行一下自由的表达,只有我添加了的微信好友能看到我的朋友圈,这是比较常见的行为。腾讯判断我侵权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他所谓的侵权内容的主体医联是腾讯的投资公司,那这件事是不是可以任意时候单方面的宣布侵权,平台中立性是否能够体现?
说到侵权,如果把这件事情继续扩大化的话,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譬如,是不是在朋友圈发几句牢骚就是有问题?说了下求神拜佛就变成封建迷信?或者会不会出现以此为名的恶意投诉?如果产生这些问题,那如何解决?我们只是就事论事,我遇到的事情只是其中一个案例。
第二个关于封号,一般来说对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还有一个投诉申诉之间沟通的问题。但是两个个人微信号瞬间就被全部封掉,在此操作过程中是不是应该有一个事先与我沟通的程序?从来没有人里告诉我我是因为什么侵权,为什么侵权?同时我们后期做的所有的申诉程序都没有任何反馈,包括填写反馈资料、电话客服等都杳无音讯(而且整个腾讯居然都找不到一个人工客服)。那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可以代表用户跟腾讯联络的所有程序他都可以不理不睬?
同时,根据腾讯的《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侵权类型以及处罚规则:首次出现侵权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对侵权微信帐号予以封号或永久封号的处罚。
我是第一次遇到帐号被封的情况,之前也从未收到过来自微信的“删除处理”。按照《规范》的处罚规则,这应该是“首次侵权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国庆认为,我从没有收到过提示或警告,依据《规范》的处罚规则,对我直接予以封号不太合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世雄则表示,在一定程度上,微信的做法其实是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范》。(引用自南方周末《无提示警告,直接禁言,争议微信强封个人帐号》)
第三,也是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我的一个微信号里有零钱7000余元,这是我的个人财产。鉴于腾讯微信现在已经是一个类金融账号,这里面绑定了我的零钱和移动支付,并且这个微信零钱只能通过微信去消费,去支付,去买理财,去转进转出银行卡,那么他在这8天里,事实上剥夺了我对这些财产的处置权跟收益权。这7000元是我的个人财产,我可以随时在任何时间内拿他们去购买货币基金理财等获得一个稳定性收益,可是腾讯剥夺了我在8天里面的这个权利!就好像比如说我和腾讯的关联方在马路上争吵,你让我们禁言,还算有点道理,我们大伙都不发声。但你私自把我的钱包拿过去揣到兜里,代为保管不准动,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否是侵犯财产权?
几个延伸的问题
第一,微信有人发红包,有人开微店做微商,也有人写文章会收到很多的打赏,微信有很大一批人群是有微信零钱的。那么微信可不可以在没有法院提出冻结申请的时候对个人财产给予事实冻结?它是不是代替了法院的角色来进行判定?微信是一个媒体号也是一个类金融账号,里面包含了公民的财产,那腾讯可不可以因为有其他的原因就单方面无解释的封存公民财产进行财产冻结?至于说是8天还是800天,是7块钱,7000块还是700万,只有量的区别,没有本质的区别,就是说你抢劫15块钱跟你抢劫几万块,本质上都是抢劫,只有量刑的不同没有性质的不同。
长期关注互联网领域损害赔偿的杜世雄认为:“微信在没有对用户进行提醒的情况下,直接对其帐号进行封禁,且在封号期间限制其使用钱包相关功能,使其失去了将微信钱包中的零钱用作投资或者其他延伸用途的权利,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也认为:“微信对用户不加提示直接封号的做法不妥,公检法才有权力查封用户的网络支付帐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这种权力。” (引用自南方周末《无提示警告,直接禁言,争议微信强封个人帐号》)
我不是希望因为这件事情去获得什么,但是我需要一个公共的说法——腾讯这么做会不会危害公众利益?大家知道银行业有一个对用户坚如磐石的承诺。为什么大家愿意把钱存在瑞士银行?因为人家承诺永远坚守信用。
经过我的这件事情,微信其实给大家带来一个信号,就是告诉你,你的钱存在微信里面可能是不安全的,会有被其随意冻结的隐患,这会导致你单方面失去财产收益权,甚至失去财产的处置权。微信条例说了微信零钱可以通过微信钱包进行转出,但是我没有看到微信钱包这个单独的应用,微信进不去了事实上也就是微信钱包用不了了,也就是我的财产处置权被剥夺了。所以这是个逻辑非常奇怪的问题,而且事实上微信至今没有给出解决的方法。
这次的事件还不同于既往的所谓网络账号封停案例。游戏公司封停用户账号,账号里面的都是虚拟的装备和财产,但这一次他存封我的是现金,所以这之间具有本质的不同。
总结
侵权的认定是一个问题,至于说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看法,这很正常,如果问题协商不了,那大伙还可以以名誉权起诉官司,法律诉讼,质证,谁认为侵权了谁主张谁举证,这都没问题。
第二个是平台方可以不可以单方面的封禁用户财产,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无论如何我的这个事件都会推动微信来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说不能封号,但是需要考虑之前如何沟通,之后如何处理,同时如何保障用户的财产处置权。
我经历的这个事件中,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因此我把这件事情公开出来,让大家一起去讨论并且寻找一个解决的方案。
————————更新————————
早上腾讯针对虎嗅作者Dr2提出的疑问,做出了如下的回复:
在此案例中,投诉人通过微信个人用户侵权投诉渠道,先后对被投诉帐号发起了2次投诉,并且提供了有「事实依据」的初步证明材料,证明被投诉人在朋友圈诋毁其名誉。平台在审核中认为该侵权投诉通知书合法有效,侵权行为成立,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微信平台规则,对帐号短封7天处理。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
对于帐号中存在财产而又被封停不可自助解封的用户,我们会在用户登录微信时,提醒用户进行财产转移。
具体转移流程:
登录微信,系统提示弹出→选择【确定】→展示财产提取指引,点击【退出】→返回登录界面,点击登录→登录成功→【轻触“我”→“钱包”】→用户根据自己的财产情况进行提现或转移操作。
————————作者对腾讯回应的质疑————————
关于腾讯公司的声明,我表示有三个疑问。
1,对于我说医联数据刷单造假,那么想必他提供了没有造假的证明,但是腾讯对其是医联的投资方避而不答。当年腾讯以快的红包诱导分享影响用户体验为名给禁止,导致朋友圈一直被腾讯投资的滴滴打车的红包刷到烦的不行,我所质疑的是关联方是否公正,而腾讯顾左右而言他。
2,腾讯给的这个财产转移方法,我早就试过了,事实上无论按怎样的方法都根本登陆不进去微信钱包,而且逻辑是需要登陆进去才能使用很多功能,我所有的键都按过了,如果作为互联网从业者都搞不清楚如何操作,请拍个视频告知大伙,而且到底是事情经南方周末曝光后修改的,还是一直如此,需要明示。
3,关于微信相当于移动支付的类金融账号,也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载体,是否属于银监会管辖,能否随便封公民的财产号,是否需要程序正义,履行告知与沟通义务,待财产转移后进行操作处理,因为现在有微商有打赏有理财,微信号里有几十万上百万的人并不少,我拟作为一个公民有权银监会书面申请行政公开,微信支付是否属于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可以单方面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进行冻结与封号,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这才是核心问题,所有类金融企业的基石都是信用,腾讯对此避而不谈,需要正面回答。
(欢迎转载,注明作者和来源即可,愿意与Dr.2交流的请加微信号:2823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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