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6
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四)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五)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六)违规重复申请的;(七)其他违反项目申请规范的行为。
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一)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二)买卖或者代写的;(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四)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五)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
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二)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四)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五)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八)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二)打探、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三)利益交换、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
百度浏览 来源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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