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内未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已实际开展进货验收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不超过1个月)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护士人数不超过3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9.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诊疗活动(护士人数不超过3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1.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不超过3日)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8.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仅涉及1人次)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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