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7.“双签约”服务。组建县乡村家庭医生和乡村干部两支团队为易因病致贫返贫人员、45种慢特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双签约”服务。县级医生每半年上门服务1次,乡镇卫生院医生每季度上门服务1次,村医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次,为签约群众提供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急病转诊等服务,对转诊到上级医院的患者在两周之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在传染病流行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8.村医管理。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服务每周至少5天,时间要相对固定,中心村卫生室必须按正常工作日坐诊服务,非中心村设置巡诊室,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和卫生院工作安排,并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后确定每周2次固定工作日,所确定的固定工作日要向所属乡镇党委政府、县医疗集团和县卫健局报备。各村卫生室工作日期间如有事外出及时更新乡村医生去向信息,外出达2日以上(包括外出学习培训)必须向村两委提交假条获批同意,同时向乡镇卫生院(分院)报备,并在村卫生室公示栏里公告外出原因及联系电话,以便群众就近就医买药。乡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县医疗集团每季度对乡村医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两方面内容;县卫健局每月对村卫生室抽查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各类督导检查中,一次督查不在岗的,由乡镇卫生院长进行约谈,并扣除当月绩效200元;累计两次督查不在岗的全县通报,并由医疗集团扣发500-1000元工作补助;累计三次督查不在岗的或被上级督查检查时不在岗,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卫健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9.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2022-2025年,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2023年5月26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315元。自2022年起,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资助;重度残疾人由县财政负担;其余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10.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报销比例75%,封顶线4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降至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80%),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
11.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100%救助,不封顶;返贫致贫人口 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按70%救助,省内住院单次不到90%的,救助到90%,不封顶;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目录内费用按70%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监测对象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费用,目录内费用按70%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费用,目录内费用按60%救助,最高救助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费用,依申请救助,符合条件后目录内费用按60%救助,最高救助4万元。
12.倾斜救助。经三重制度支付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超额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封顶线为6万元。
13.门诊医疗保障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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