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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半年,五个专项整治行动!民营、公立医院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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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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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卫健委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五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在2024年1月—2024年6月,面向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卫健委发布了《重庆市渝北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五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并在附件中附上了五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在2024年1月—2024年6月,面向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指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报送时间要求,按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等。

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治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约谈、诫勉谈话等惩戒;对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将严肃进行问责,切实维护专项整治行动的严肃性,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

《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整治时间:2024年1月—2024年6月;

整治范围:全区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

整治内容:(一)整治违法执业、违规诊疗问题;(二)整治欺诈骗保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三)整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


具体整治内容和措施及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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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违法执业、违规诊疗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医务人员挂证、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包括开具处方、出具检验检查报告等)的行为;三是违规开展或变相开展禁止或限制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四是民营医院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术中加项、“持刀加价”、雇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五是降低住院或手术指征的行为;六是诊疗过程中“三过度”(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行为。


整治措施


1.各民营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完善执业资格审核制度,每季度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全面清理,对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执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超范围执业的医务人员,医院要立即整改。


2.各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等制度。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前应当进行自我评估,开展首例临床应用后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3.各民营医院要遵照处方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建立处方审核和点评机制,每月开展一次门诊处方、出院病历合理点评工作,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医嘱单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对发现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行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按照《重庆市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等处理。


4.各民营医院要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德医风、诊疗相关规范等方面,每月至少对50%以上员工进行培训,专项整治期间完成人员多轮全覆盖,提高员工规范执业的意识。


5.各民营医院要认真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规范投诉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对患者反馈事项要求24小时内响应,7个工作日内办理。


6.区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区市场监管、医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项,尤其是虚假诊断、过度诊疗、术中加项、“持刀加价”、雇用“医托”招揽患者,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各协作机制单位要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


7.区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每季度对辖区内民营医院开展常态化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医疗服务费用等内容,增强监管合力和实效。


8.区卫生健康委每月对各民营医院的门诊患者收住院率(入院人数/同期门诊人次)、出院患者手术占比(手术人数/同期出院人数)、药占比(门诊、住院药品收入/同期医药总收入)等指标进行监测,将其作为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的评价指标。通过指标横向纵向、专项整治前后对比分析,将问题严重的医院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增加监督频次,督促民营医院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整治欺诈骗保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二是虚假结算问题,包括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多)记、串换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三是人证不符问题,包括使用他人参保证明住院,利用参保人卡、证,进行虚假(挂床)住院、治疗或手术等问题;四是诱导住院问题,包括利用义诊活动、免费体检等手段收治无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五是通过虚开药品或耗材随货同行单、入出库单据、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套)取医保基金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打击欺诈骗保“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


(三)整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发布虚假信息、违法广告等行为,重点检查医院通过各类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是否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一致,是否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二是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内容,利用名人或者知名医生等形象作为宣传噱头,夸大疗效骗取群众信任等问题。


整治措施:


1.各民营医院要完善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有关机制,严格审核自媒体发布的宣传内容,信息发布要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广告发布要事先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各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发布。


3.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广告日常监测,每3个月开展1次随机检查,对违规发布广告行为严肃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负责规范区内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组织各协作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重庆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报告。


(二)区医保局。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四)区内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整治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加强内控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联合开展民营医院专项监督检查,每月检查民营医院数量不少于20%,并对存在问题的民营医院进行“回头看”,专项整治期间实现民营医院督查全覆盖。


(二)强化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各民营医院要认真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对照整治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科室、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到问题销号清零。对严重问题无法解决的,民营医院要主动歇业整改或注销机构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登记发证机关报告。


(三)做好总结,完善评价机制。各民营医院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差距、补短板、堵漏洞。区卫生健康委将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民营医院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将检查结果和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逐步转入常态化管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落实。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单位于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评估量化表》(附1)、《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问题处置台账》(附2),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上报送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到邮箱ybwjff 163.com。(一)整治违法执业、违规诊疗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医务人员挂证、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包括开具处方、出具检验检查报告等)的行为;三是违规开展或变相开展禁止或限制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四是民营医院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术中加项、“持刀加价”、雇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五是降低住院或手术指征的行为;六是诊疗过程中“三过度”(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行为。


1.各民营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完善执业资格审核制度,每季度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全面清理,对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执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超范围执业的医务人员,医院要立即整改。


2.各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等制度。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前应当进行自我评估,开展首例临床应用后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3.各民营医院要遵照处方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建立处方审核和点评机制,每月开展一次门诊处方、出院病历合理点评工作,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医嘱单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对发现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行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并按照《重庆市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等处理。


4.各民营医院要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德医风、诊疗相关规范等方面,每月至少对50%以上员工进行培训,专项整治期间完成人员多轮全覆盖,提高员工规范执业的意识。


5.各民营医院要认真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规范投诉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对患者反馈事项要求24小时内响应,7个工作日内办理。


6.区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区市场监管、医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项,尤其是虚假诊断、过度诊疗、术中加项、“持刀加价”、雇用“医托”招揽患者,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各协作机制单位要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


7.区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每季度对辖区内民营医院开展常态化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务人员执业资质、医疗服务费用等内容,增强监管合力和实效。


8.区卫生健康委每月对各民营医院的门诊患者收住院率(入院人数/同期门诊人次)、出院患者手术占比(手术人数/同期出院人数)、药占比(门诊、住院药品收入/同期医药总收入)等指标进行监测,将其作为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的评价指标。通过指标横向纵向、专项整治前后对比分析,将问题严重的医院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增加监督频次,督促民营医院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整治欺诈骗保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二是虚假结算问题,包括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多)记、串换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三是人证不符问题,包括使用他人参保证明住院,利用参保人卡、证,进行虚假(挂床)住院、治疗或手术等问题;四是诱导住院问题,包括利用义诊活动、免费体检等手段收治无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五是通过虚开药品或耗材随货同行单、入出库单据、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套)取医保基金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打击欺诈骗保“百日攻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执行。


(三)整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发布虚假信息、违法广告等行为,重点检查医院通过各类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是否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一致,是否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二是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内容,利用名人或者知名医生等形象作为宣传噱头,夸大疗效骗取群众信任等问题。


整治措施:


1.各民营医院要完善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有关机制,严格审核自媒体发布的宣传内容,信息发布要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广告发布要事先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各民营医院要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发布。


3.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广告日常监测,每3个月开展1次随机检查,对违规发布广告行为严肃处理。


四、任务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负责规范区内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组织各协作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重庆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报告。


(二)区医保局。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四)区内各级各类民营医院。要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对照整治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加强内控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联合开展民营医院专项监督检查,每月检查民营医院数量不少于20%,并对存在问题的民营医院进行“回头看”,专项整治期间实现民营医院督查全覆盖。


(二)强化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各民营医院要认真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对照整治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科室、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到问题销号清零。对严重问题无法解决的,民营医院要主动歇业整改或注销机构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登记发证机关报告。


(三)做好总结,完善评价机制。各民营医院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差距、补短板、堵漏洞。区卫生健康委将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民营医院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将检查结果和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逐步转入常态化管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落实。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单位于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评估量化表》(附1)、《规范民营医院执业专项整治行动问题处置台账》(附2),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上报送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到邮箱ybwjff 163.com。



附件2

《“红包”回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整治时间:2024年1月—2024年6月

整治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整治内容:整治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的问题;整治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问题。


具体整治内容和措施及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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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的问题


整治内容:将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接受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界定为“红包”,全部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整治措施:


1.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线索收集,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3-67808700)、电子邮箱(ybwj67808700@163.com)和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邮编401120)为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区级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提高线索收集能力,畅通举报途径。


2.加强诊疗服务信息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及时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门诊等候、预约诊疗、等床入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充分告知医疗服务价格和流程,增加医疗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防止因医疗信息不公开、不对称而滋生“红包”行为。


3.强化行业作风学习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医务人员思想意识,形成自觉抵制“红包”的良好氛围。


4.开展患者随机回访和调查。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对门诊患者、出院患者的回访力度,将“医务人员是否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是否接受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为重点回访内容,住院患者回访率达到100%,门诊患者回访率达5%。


5.健全完善“红包”监督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在门诊挂号结算或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行风满意度评价,搜集“红包”问题线索。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探索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红包”预防、主动上缴、退回机制。


6.严肃行风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行风监管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中,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并实行收受“红包”一票否决”制。对照《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卫发〔2022〕23号)文件要求,着力筑牢“医务人员不想收‘红包’、不敢收‘红包’、不能收‘红包’”的思想防线。


(二)整治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问题


整治内容:在医药购销领域中,医务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提成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界定为回扣,全部纳入整治范围。


整治措施:


1.畅通回扣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问题的区级投诉举报电话(023-67808700)、电子邮箱(ybwj67808700@163.com)和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邮编40112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建立受理台账,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2.建立“亲清”的医商关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药代表阳光接待制度,参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方式,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厘清医商关系行为界线。根据《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药监〔2023〕50号)、《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渝医保发〔2020〕84号)文件,建立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登记制度。


3.强化药品耗材使用监管。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针对不合理处方、不合理检查、不规范使用药品耗材等要细化监管措施,以电子病历为基础,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通过药品耗材专委会每月对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点评,充分运用同类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记分、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4.运用数字智能预警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针对设备试剂采购、耗材使用、药品使用、统方管理建立数据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测、自动预警、数字化监管。围绕容易滋生“回扣”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指标,明确医院纪检、党办、人事、财务、信息、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相关部门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全过程参与监督,全力预防和纠正“回扣”行为。


5.加大回扣行为的清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对照医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准则、财经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深入开展回扣清理、清退工作。对核实收受回扣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工作人员要根据集中整治相关政策进行分类处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置。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不负责、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6.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各协作机制单位通过开展联合整治,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对发现存在支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协作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压实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红包”回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依托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协作机制,加强对“红包”回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确保专项整治顺利进行。


(二)清理漏洞,强化督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梳理分析“红包”、回扣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加强预防机制建设。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医疗机构开展“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


(三)收集数据,及时报送。各单位于每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相关数据(附1-3)。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以上报送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到邮箱ybwjff@163.com。(一)整治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的问题

整治内容:将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接受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界定为“红包”,全部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整治措施:


1.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线索收集,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3-67808700)、电子邮箱(ybwj67808700@163.com)和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邮编401120)为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区级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提高线索收集能力,畅通举报途径。


2.加强诊疗服务信息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及时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门诊等候、预约诊疗、等床入院、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充分告知医疗服务价格和流程,增加医疗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防止因医疗信息不公开、不对称而滋生“红包”行为。


3.强化行业作风学习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医务人员思想意识,形成自觉抵制“红包”的良好氛围。


4.开展患者随机回访和调查。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对门诊患者、出院患者的回访力度,将“医务人员是否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是否接受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为重点回访内容,住院患者回访率达到100%,门诊患者回访率达5%。


5.健全完善“红包”监督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在门诊挂号结算或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行风满意度评价,搜集“红包”问题线索。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探索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红包”预防、主动上缴、退回机制。


6.严肃行风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行风监管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中,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并实行收受“红包”一票否决”制。对照《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卫发〔2022〕23号)文件要求,着力筑牢“医务人员不想收‘红包’、不敢收‘红包’、不能收‘红包’”的思想防线。


(二)整治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问题


整治内容:在医药购销领域中,医务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提成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界定为回扣,全部纳入整治范围。


整治措施:


1.畅通回扣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问题的区级投诉举报电话(023-67808700)、电子邮箱(ybwj67808700@163.com)和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邮编40112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建立受理台账,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2.建立“亲清”的医商关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药代表阳光接待制度,参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方式,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厘清医商关系行为界线。根据《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药监〔2023〕50号)、《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渝医保发〔2020〕84号)文件,建立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登记制度。


3.强化药品耗材使用监管。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针对不合理处方、不合理检查、不规范使用药品耗材等要细化监管措施,以电子病历为基础,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通过药品耗材专委会每月对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点评,充分运用同类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记分、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4.运用数字智能预警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针对设备试剂采购、耗材使用、药品使用、统方管理建立数据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测、自动预警、数字化监管。围绕容易滋生“回扣”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指标,明确医院纪检、党办、人事、财务、信息、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相关部门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全过程参与监督,全力预防和纠正“回扣”行为。


5.加大回扣行为的清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对照医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准则、财经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深入开展回扣清理、清退工作。对核实收受回扣的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工作人员要根据集中整治相关政策进行分类处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予以处置。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不负责、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6.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各协作机制单位通过开展联合整治,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对发现存在支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协作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压实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红包”回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依托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协作机制,加强对“红包”回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确保专项整治顺利进行。


(二)清理漏洞,强化督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梳理分析“红包”、回扣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加强预防机制建设。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医疗机构开展“红包”、回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


(三)收集数据,及时报送。各单位于每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相关数据(附1-3)。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以上报送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到邮箱ybwjff@163.com。



附件3
《医德医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整治时间:2024年1月—2024年6月。

整治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整治内容:整治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态度差的问题;整治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正,不合理诊疗的问题


具体整治内容和措施及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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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态度差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接待病人不热情,解释病情不耐心,医患沟通中存在“生、冷、硬、顶、推”等现象;二是不熟悉本单位工作流程和本岗位职责,对非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整治措施:


1.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重庆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各医疗单位要组织培训,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2.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员工行为准则》《首问负责制》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落实《首诊负责制》,强化岗位责任。


3.公立医院要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要把医德医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党委会每个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医德医风问题。


4.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自查自纠和内部督查,建立督查整改工作台账,通过督查和信访投诉事项收集问题,督促相关医务人员整改。


5.医疗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患沟通教育培训(附1),培训参与率和知晓率达到100%。


(二)整治医务人员医德医风不正,不合理诊疗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为了增加收入,无视医学科学规律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降低入院指征或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夸大患者病情,实施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二是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如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或向患者推销商品与服务;三是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四是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整治措施:


1.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修订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实施细则》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各医疗单位要组织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依法执业,明确红线、划清底线。


2.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品常态化处方点评和医用耗材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处方审核,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处方前置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诊疗行为;建立重点人员整改追踪机制,对反复出现同类不合理诊疗行为或拒不整改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重庆市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管理。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将已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实现合理诊疗制度化、信息化。


4.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体系,建立信息化医德医风档案,按级成立考评小组,制定完善考核细则,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1-2次集体综合考评,重点对医疗质量、诊疗行为、服务态度、劳动纪律、履职职责等方面进行考评,把考评结果与职称晋升、工资绩效、表彰先进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


5.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设立院内、院外行风监督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区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不合理诊疗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行业信用管理。


(三)整治投诉率高,投诉纠纷处置不及时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缺乏责任意识,对患者的需求和反馈不响应、不处理,对患者的合理正当诉求置之不理;二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误诊、差错和纠纷等;三是投诉接待处置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对纠纷风险排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


整治措施:


1.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并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患沟通技巧和法治意识的培训,提高责任意识,重视医患沟通,及时化解医患矛盾,降低患者投诉率。


2.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并落实相关病种和医疗技术的诊疗规范、临床路径、质控指标和标准,提升诊疗质量安全水平,把医疗质量管理18项核心制度落到实处。


3.医疗机构要制定《医疗投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执行2小时分流、24小时回应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反馈,确保诉求响应率达到100%。


4.医疗机构要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患者信访投诉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5.医疗机构要每月开展纠纷风险排查,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纠纷风险进行充分研判分级,根据分级程度对每起投诉、每个纠纷针对性制定化解措施,尤其是对长期未能化解、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医疗纠纷,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研判,针对性推进化解处置,进一步提高纠纷化解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落实目标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聚焦重点,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抓好整改落实。区卫生健康委将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


(三)评估成效,强化信息报送。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评估专项整治行动效果,于每月30日前报送医德医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评估量化表(附2)和医德医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自查问题与处置台账(附3),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以上报送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到邮箱ybwjff 163.com。



附件4

《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整治时间:2024年1月—2024年6月。

整治范围:全区公立医疗机构。

整治内容: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基本建设、药品耗材等采购工作行为,重点整治采购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采购过程违法违规、履约验收不规范、药品耗材采购不合规等问题:(一)整治采购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问题;(二)整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具体整治内容和措施及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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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基本建设、药品耗材等采购工作行为,重点整治采购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采购过程违法违规、履约验收不规范、药品耗材采购不合规等问题:

(一)整治采购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集中带量采购等招采政策规定的问题;二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独断专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的问题;三是权责不清晰、岗位不分离,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问题。

整治措施:

1.建章立制,落实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落实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自主采购、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采购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对财务、资产、采购等重点业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所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药品耗材采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纳入单位“三重一大”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2.建立权责清晰、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体系。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分析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台账;明确采购项目的论证、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合同与验收、采购款项的支付、委托采购等采购业务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建立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招标文件制订人员与参加论证和评审人员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3.强化内部监督。公立医疗机构要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及第三方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和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每年安排的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包含政府采购项目、自主采购项目、药品耗材采购项目,其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采购计划编制执行、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制定、是否设立排他性和指向性技术参数和指标、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专家论证情况、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情况、采购活动组织情况、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是重点监管内容。

4.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医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机制,结合廉政风险防控、防治权力滥用的工作要求梳理评估单位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将采购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内控制度有效性评价。

(二)整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在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招采时,在品类确定、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设置倾向性、单一性和排他性参数的问题;二是招标采购中存在的直接指定不招标、自定规则“内部”招标、“量身定制”搞虚假招标、“带金”销售等腐败问题;三是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不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或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说情、打招呼、暗示、串标围标等形式违规干预的问题;四是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整治措施:

1.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公立医疗机构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及其他相关情况等,需求调查的对象应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3个。要围绕合同的订立安排和管理安排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合同文本应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明确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2.建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确定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一般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选择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等理由是否说明适用理由,采购计划是否完整等,在此基础上,对歧视性、竞争性、履约风险等开展重点审查,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3.严格公开招标文件专家论证。达到20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要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复核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复核论证专家。根据专家复核论证意见,组织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严禁设立排他性、指向性技术参数和指标,严禁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严格规范采购人代表行为。参与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在评审开始前提交的书面材料,评审时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整治履约验收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违规插手干预采购项目的验收、资金结算,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问题;二是在付款审批环节人为影响资金拨付进度等方面的问题;三是验收方式不完善,验收意见不完整,验收责任不到位,验收结果公告不及时问题;四是不按合同约定验收付款问题。

整治措施:

1.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医院机构要严格规范履约验收,保证采购质量。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验收标准等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2.完善验收方式。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联合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3.严格按照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和项目总体评价,由双方共同签署意见,验收结果应在指定的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告。

4.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依法及时处理。

(四)整治药品耗材采购不合规问题

整治内容:拒绝执行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无正当理由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无正当理由采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严重”及“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整治措施:

1.健全药品耗材采购内控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健全内部制度,严格工作秩序,规范经办流程,确保药品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管等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2.加强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规范管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区卫生健康委及区医保局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要求,加强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平稳推进。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制定采购不正之风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全区采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医疗机构的政府采购、自主采购、基本建设招投标等采购工作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区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注重整治实效。公立医疗机构要以采购专项整治为契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查漏洞、补短板,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对照整治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2024年1月份完成自查。区卫生健康委将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防止搞形式、走过场,采用查阅资料、调查访谈、实地查看、线索追踪、暗访等方式,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督促医院按时整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同市医保局在4月30日前对区县卫生健康委及公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抽查,重点抽查自查不认真、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较多、不执行药品耗材集采规定的单位,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区县和单位及时纠偏、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并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公立医疗机构于每月30日前报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整改情况台账》及《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报送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邮箱ybwjff@163.com。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四)完善评价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按照专项整治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有序按检查工作推进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并对整治措施实施效果进行定量或定性综合评估,不断完善检查评价机制,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地见效。综合评价标准以下列指标为主:

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自主采购、药品耗材采购等采购制度建立率达100%;

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招投标、药品耗材采购等“三重一大”决策率达到100%;

对政府采购、自主采购、药品耗材采购的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覆盖率达100%;

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建立率达100%;

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协议供货及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查率达100%;

达到200万元的公开招标医疗设备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率达到100%;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验收率达100%;政府采购验收结果网上备案率100%;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达到100%。



附件5

《违规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整治时间:2024年1月—2024年6月。
整治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整治内容:(一)整治医疗机构内部监管不力问题;(二)整治收费不透明的问题;(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问题。

具体整治内容和措施及工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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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医疗机构内部监管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设立专班专人管理价格和收费工作;二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整治措施:


1.检查医疗机构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价格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2.检查医疗机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的落实情况。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在财务科下设立价格管理岗位,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二)整治收费不透明的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价格公示制度;二是医疗机构是否建立费用清单制度。


整治措施:


1.检查医疗机构根据医保部门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2.检查医疗机构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是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


3.检查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落实情况。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


(三)整治违规收费行为问题


整治内容:一是超出《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扩大收费范围或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等分解收费;三是术中加项、“持刀加价”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四是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五是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六是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七是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八是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等行为。


整治措施:


1.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根据《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按实际提供的检验方法和检查设备所对应的项目价格进行收费。


3.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无依据自立项目收费,将收费诊疗项目分解成多个项目收费,将已有明确项目内涵的诊疗项目重复计费等违规行为。


4.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


5.检查医疗机构是否通过大处方用药、套餐式检验、检查和滥用治疗手段等方式对患者进行小病大治行为;术中随意增加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医疗记录不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以外的强制性服务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自查自纠。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摸排梳理本单位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医疗机构要对问题实行销号管理,确保自查自纠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确保问题“清仓见底”。


(二)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委将与区市场监管、医保等多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检查工作组,采用查阅资料、调查访谈、实地查看、线索追踪、暗访等方式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并督促医院及时整改。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公立级医疗机构于2024年5月1日前报送《违规乱收费问题整改情况台账》和《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违规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以上报送内容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扫描件及原电子文档到邮箱ybwjff 163.com。


(四)建立评价机制。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局、区医保局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区卫生健康委将牵头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地见效。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管理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评估指标以下列指标为主:


1.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的比例达到100%;

2.医疗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比例达到100%;

3.医疗机构建立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的比例达到100%;

4.医疗机构建立费用清单制度的比例达到100%;

5.医疗机构建立自查制度的比例达到100%;

6.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培训;

7.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8.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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