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最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零售进入井喷前夜!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9月10日,海南省卫计委官网发布了“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转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解读了试行版文件,我们发现其实对互联网医疗这块谈不上什么利好,有些政策和门槛还提高了,但是对整个处方药零售和处方外流却是重大机遇,井喷在即!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互联网诊疗准入门槛!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和第五条同时规定:互联网诊疗必须是由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这与去年的意见稿意思一致,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必须是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工作完全要依托于实体机构。
重点来了!与去年意见稿不同的是,今年多加了新的规定:实体医疗机构可选择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这里给很多公司提供了互联网医院方向的发展机会,没有一刀切地斩断。
同时,大批公立医院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其他第三方合作处方外流平台和院外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药事费等也绑定了医院的利益,推进会比较顺!
2. 首诊患者依旧无法进行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不准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无法服务首诊患者,互联网医院的运营难度及成本也会大幅提升,但是对于大批复诊的患者,我们分析后发现,配药需求甚至会超过医疗咨询需求,这是因为他们之前已被首诊,后面就是续方。
因此,随着门诊挂号费的大幅度提升,以及去医院的患者综合成本提升,未来处方外流,零售或医药电商将会越来越被患者接受和需要,因为降低了总成本!
3. 第三方机构可根据电子处方配送药品!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之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这表明,药品配送的所谓那么多门槛和垄断经营已经彻底放开了!连锁药房,O2O,医药电商,DTP配送等处方药零售会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对开展慢病续方业务的公司和医疗机构是巨大的机遇,这是互联网医疗结合医药电商最重大的机会之一!
4. 互联网医生需3年独立工作经验
此次试行文件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都提到,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执业资质,还需要执业注册的单位的同意。不同的是,今天还加上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额外规定。这虽然会在更大程度上缩减医生源,但也为互联网诊疗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层保障。
5. 家庭医生守门员制度的强制推行将是处方药零售的触发机制!
此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在总则和文中多次提到“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这是近1年以来国家大力推行的家庭医生制度。
随着国家政策推进,未来家庭医生数量会比较庞大,而强制的慢病管理是非常分散和高成本的,而且基层必然不可能常备数千种药品,因此未来必然会大规模采用互联网医疗的方式进行慢病管理,随后必然涉及到药物配送。
同时随着药品零加成的全面执行,机构卖多卖少一个样而且多做多错,因此部分大品种将转向零售渠道,医药电商和DTP配送,逐步实行真正的医药分开,跟国际接轨!
有想要了解医生社区、患者社区的推广,以及处方药零售团队建设的朋友,可以与作者Dr.2联系(微信号:medicool2)。
有想要了解医生社区、患者社区的推广,以及处方药零售团队建设的朋友,可以与作者Dr.2联系(微信号:medicool2)。
百度浏览 来源 : 医学库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