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来越多的公立医院官方微信在文末标注这样一段话了:
本文仅作健康科普,不用于任何商业广告目的,且不提供诊疗建议,也不能替代医院的检查和治疗。如有相关疾病,请及时去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谨遵医嘱。
“医学界智库”发现,以前一些大三甲医院以具体成功案例为由头,以期刊公布的成功率、存活率等科学数据为“准绳”进行宣传,也改为科普为主体、坐诊医生名单为附着的宣传方式。
好好的科普文章,带上医学干货,顺便突出一下本院一些科室的优势,这本该是医院官网、公众号的主流文体,如今却成了麻烦之处。
自家官网、公众号不再是“舒适区”
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曝光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通报了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手术安全有效,术后疼痛轻、恢复快、住院时间短,提高了病人的生活质量”的医疗宣传广告,该内容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1年7月15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这个“广告”是发布在自家官网上,很多医院都有这种行为,二是发布的文案包含了很多医院宣传稿件时常用的词汇。
这家医院是百年名院,是当地最大的三甲医院之一,也是当地第一家现代化医院。如此正规的医院,在官网推介某种手术,却被当成违法典型案例通报。这样对很多医院管理者敲响警钟:自己家的官网、官微,仅自己审核,不可以!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在湖南郴州,某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医院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原来是,该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放印刷品等渠道推介三伏贴(健康贴)、扶阳罐免费体验活动等内容,被处罚。原因是未向相关部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对于很多医院宣传部门来说,以上者两种行为很普遍,如今却成了雷区。
医美是重灾区,
但其他医院也不能“躺平”
搜寻大多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发现,关于医疗机构广告违法,以医美机构居多。
比如:“逆龄童颜术,抹平岁月痕迹”属于对使用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中国最专业的颜面整形美容医院”属于明显夸大和绝对性定论。稍有常识的人,都能判断出这种浮夸风。
由于医美广告虚假宣传、过度宣传、导向不正,不仅误导消费者,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经常越过了法律底线,因此成了整治的重灾区。
就连国家卫健委在答复农工界提案时也用了严厉的措辞:
医疗广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广告监管部门,把医疗广告作为监管重点,积极会同我委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努力为医疗整形美容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虽然医美已经被定性为“重灾区”,但其它医院也未必能“躺平”。
例如,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公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中,一家妇产医院因发布“四维彩超……是国内先进的彩色超声设备……四维彩超的诊断资料作为医生筛查先天疾病的主要依据”等文案,被依据处罚10.3万。
相关办法规定,在宣传过程中,不能透露医疗设备的先进性,因此不少医疗机构类似上述广告也违规。
广告审批制度造成的宣传困局
“医院在文末声明,也是一种跟风行为,看其他医院有,我们也就跟着加上了。”一家三甲医院的宣传科干事告诉“医学界智库”。
马丽(化名)是郑州某三甲医院宣传科负责人,她告诉“医学界智库”,“最近医院公众号的宣传稿件行文方式确实有改变,缩紧了尺度,不在‘疗效’上暧昧,改为纯做科普,一是彻底规避《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雷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
依据事实写的宣传稿,因为提到了一些具体数据,就被判定为是广告?医院宣传的边界在哪?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一篇论文则指出,由于医疗广告与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不得不采取审查过滤机制,即在发布前对广告进行审查。
上述个别案例,最典型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八准”规定,即宣传广告透露的信息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8 项内容。
论文指出,如果仅发布上述内容,发出的广告难以达到宣传预期效果,因此各个医疗机构采取了一些策略规避行政审批,就在新兴媒介上发布另类宣传作品。
其中,微信公众号、自家官网、宣传页,甚至于抖音、小红书等新兴媒介,就成了“新大陆”。
如今这些“新大陆”也成了“旧大陆”。2016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又将网络上海量的医疗商业信息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因此,在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容易给一些有商业倾向的科普文判定为广告。
如何解决这种困局?目前还没有合理的办法。一些地方卫健部门下放审批权限,让医疗机构到县(区)一级卫健部门审批,提高审核效率,以促进规范行为;也有一些人呼吁推动医疗广告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目前来看,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宣传科骨干认真研习上述法律条例和办法规定, 做到心中有数,主动规避雷区。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宋昆仑
校对:臧恒佳
责编:崔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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