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8 来源 :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多条建议提案办理,其中,在答复“关于建立科学学科评估系统营造高校创新性学术氛围的建议”中提到: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对学术不端和科技违规行为时刻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此外,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正式印发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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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科学学科评估系统营造高校创新性学术氛围的建议”答复原文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科学学科评估系统营造高校创新性学术氛围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学术期刊规范管理,改革核心期刊评选方式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21〕17号),明确要求提升学术引领能力、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完善学术期刊相关评价体系,着力提高我国学术期刊质量。
为加强学术期刊规范管理,力戒功利浮躁,杜绝“关系稿”“人情稿”,坚决抵制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科技部建立科技期刊预警机制,将存在学术声誉较差、版面费收取过高、稿源分布异常、发文量增长速度畸高等问题的国际科技期刊,列入预警名单;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国际科技期刊列入黑名单,对发表在黑名单期刊上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教育部会同中国科协组织开展对期刊滥发论文问题的专项检查,要求教育部主管在京科技期刊,特别是全年发布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开展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同时,加强对“核心期刊”“来源期刊”等涉哲学社会科学期刊评价的引导规范,引导相关单位在学术评价、人才评价中准确把握学术期刊的评价功能,防止简单“以刊评文”、以“核心期刊”“来源期刊”等评价学术期刊及论文质量。
二、关于建立更加科学的学科评估系统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对破除“五唯”顽瘴痼疾作出部署,对学科评估提出具体要求。第五轮学科评估和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标准,强化“质量、成效、特色、贡献”的评价导向,着力改革科研评价,增加创新性指标。以多维破“五唯”,不唯论文、奖项指标,设置“学术著作”“专利转化”“新药研发”“农业新品种”等指标,多维度评价科研成效。改革学术论文评价,采用代表作评价方法,聚焦标志性学术成果,淡化论文收录数和引用率,避免“以刊评文”,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精神,不将SCI、ESI相关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规定代表作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中国期刊论文,突出标志性学术成果的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加强“代表作”和“社会服务贡献案例”评价,通过开放性“留白”,由高校自选、自述,充分体现办学定位与特色贡献,推动和引导高校营造创新性学术氛围。
三、关于系统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保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健全高校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建立并持续落实学术不端与师德失范的处理处罚联动机制,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人从学术、师德、党纪三方面处理,在严肃查处科研诚信重大案件方面,建立常态化通报机制,在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网站、主管部门网站和科技部网站公开通报调查结果,已累计通报20批次500余篇论文的查处结果。同时,科技部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支撑开展诚信审核和联合惩戒,对存在科研诚信问题的个人及单位限制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将限制参加有关科技活动。教育部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发挥教育部科技委专家学者资源优势,开展“百名院士委员进校园”活动,组织科技委委员举办各类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四、关于加强科技评价体系建设
2018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确立了注重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发挥好评价指挥棒作用。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推动科技评价标准化建设,研究发布《科技评估通则》《科技评估基本术语》等多项国家标准。
教育部建立健全各种课题评审、立项、中检、结项、清理等公开制度,督促高校专家学者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要求专家客观、公正履职,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密,不透露评审情况等,并加强对同行评价的社会监督。同时,科技部建立随机抽取、规定轮换、承诺和公示制度。坚持评审过程全程留痕,将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全过程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于非保密项目,全面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举措,加强评审公正性。向社会公布评审立项规则,评审过程中采取“一人一票”的评审方式,避免少数专家掌握过重话语权。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回避制度,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需要回避的单位和个人。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对学术不端和科技违规行为时刻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进一步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破除“五唯”顽疾,改进学科评估,优化指标体系,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影响的评价体系;扎实推进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建设,大力营造潜心科研、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氛围。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22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提供了统一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处理规则。
《规则》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8种: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规则》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同时,《规则》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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