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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人社厅《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9号,下称《通知》),今天(3月1日)起,河南省三级医院将按照取消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确定新增A类项目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那么,河南这次取消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以看出未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会有什么样的趋势呢?据《通知》,本次共新增9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对“临床量表评估”等24个A类项目确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医保首付比例;71个B类项目中,对“遗传代谢病检测”等49个项目统一确定试行价格,“中毒药物及毒物筛查”等22个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共修订16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对“住院诊查费”等9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对“门诊输液费”等6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取消。那么,价格中分A类、B类又是怎么回事呢?按照河南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河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件,具有临床治疗和诊断价值,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三个类别:A类项目: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但尚未列入河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B类项目:不在《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的,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C类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从《通知》看,新增95个项目,其中“临床量表评估”在24个A类项目中占11个,对价格进行了细分,有利于康复医疗精准收费,并对他评项目做出两个“特殊照顾”,一是首自付比例30%,二是两次评定间隔不小于14天,实际上是针对一些康复机构为了多收费“乱评定”。对于71个B类项目,不管是49个项目统一确定试行价格,还是22个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的项目,都明确限定了试行的医疗机构,比如自主定价的“实时三维盆底超声检查项目”限定在省人医、郑大一、郑大三、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四家试行;自主定价的经腹部母胎血流动力学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限定在省人民医院、郑大三附院试行。《通知》规定,这类项目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行期满前,有条件开展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项目程序申报追加试行。试行期满,试行医疗机构按要求报送试行报告(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试行医疗机构要在报告中进行创新性、经济性评价)。试行期满后,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未明确转归或取消的,可继续按规定试行。对于修订的160个价格项目,其中,对92个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这里具体进行了哪些“修订完善”,因为没有详细说明,到底是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标准做了调整,我们不得而知。对于“门诊输液费”等68个价格项目予以取消,如果说门诊输液费、小儿门诊输液费取消传递出的信号是三级医院不应该有门诊输液,那么同时取消了住院静脉输液、住院小儿静脉输液,就让我们糊涂了,也许应该是合并到其它项目之中了。总之,尽管由于信源不足,我们还不能从河南这次价格改革看到价格改革的全貌,但可以说,未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四大趋势是肯定的。一是分类管理是医疗价格改革的大趋势。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2021年8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院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均质化程度高、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大,需要政府强化大数据作用,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难度大差异大的复杂项目,需要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政府“管总量、定规则、当裁判”,公立医院在给定的总量和规则内形成价格,既发挥公立医院的专业优势,也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二是更加注重医院医生意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各地集中受理,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严格控制偏离合理价格区间的过高价格,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建立薄弱学科的调查监测和政策指引机制,允许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优先调整,推动理顺比价关系。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适当体现价格差异。这里,作为医院医生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做好价格监测与评估,做好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对复杂性医疗服务提出更客观的价格建议。三是大医院拥有更多话语权。按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宏观指数和服务层级等因素,制定通用型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实施,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而对于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因此,大医院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无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四是非公医疗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坚定不移。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总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每一个人,因此应当谨慎,但如果因为太过于敏感,担心“惹火上身”不敢改,那就会影响医改的整体推进,因此《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复杂型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形成”,“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机制是完全正确的,希望医院和医生能够积极主动参与,既是为改革,也是为自己,不能说起医改,牢骚满腹,让你参与,退避三舍,这就不好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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