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最近,国家医保局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有一些动作,面对这一“新”动向,医疗机构该如何充分认识、积极应对?
最近,国家医保局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有一些动作,一是印发了《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另外在答网友问时提到“国家医保局正有序组织各学科专家,系统开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编制形成立项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节奏,前期已先后发布《器官移植》《临床量表评估》《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口腔种植》《辅助生殖》《中医针法》7批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产科类立项指南作为第8批优先出台,回应学科呼吁,满足群众需求”。
面对这一“新”动向,医疗机构如何充分认识、积极应对,笔者今天就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最近新动向令人耳目一新
尽管此前,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多项文件已经明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特别强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然而,实际怎么落地,却没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南”,而近期,国家医保局“悄悄”开展的这一系列价格改革却呈现出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改革提出,以适宜的价格项目颗粒度,体现了未来医疗服务价格将走向“整合”,改变过去将具体操作与价格项目紧密绑定的立项方式。整合的指向是对各地现行价格项目中服务产出一致、资源消耗相当的项目,对照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逐一明确了技术服务与价格项目的对应关系,有效提升价格项目对临床操作的兼容性,有助于脱离按技术细节立项的传统路径,促进改良创新技术的临床转化。
改革明确将突出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赋能临床业务平稳运行和发展,预示着“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这一思路将尽快落地,并将赋能医疗健康发展。
改革提出,国家医保局正有序组织各学科专家,系统开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编制形成立项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节奏,回应学科呼吁,满足群众需求。显然这一具体行动标志着价格改革将真正重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
从本次《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看,提出将“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单独立项,其目的是更好适应生育观念转变,促进生育服务提升优化,满足生育服务多元化需求,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这种回应社会关切的理念也将体现在今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历程艰难
回首自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09年3月17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文件)标志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启动”。文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客观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服务成本监审和服务价格定期调整制度。
从2010年到2021年8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入艰难的“探索”阶段。
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媒体将之概括为药价要下来,服务要上去,医保要保住!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确立了价格改革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市场决定、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稳慎推进。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确立的原则是“理顺”,要求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会议要求,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会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要搞好价格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要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形成综合效应。
2021年8月31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决定,在河北唐山、江苏苏州、福建厦门、江西赣州、四川乐山5个城市,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方案》要求,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2022年7月19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提出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
2024年3月18日,国家医保局决定,在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内蒙古、浙江、四川3个省份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开展全省试点,将改革推向更大范围、更高层级、更深层面。
进一步突出服务产出的导向
然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
所谓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主要是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公益性体现不充分,动态调整机制未形成,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有待提高,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有待加强,特别是耗材集采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医疗服务和检验价格的及时调整需要跟上。
所谓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医疗服务价格未能实现分类管理,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未能充分体现,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未能用好。
所谓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主要是指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价格支持力度不够,新增项目申报审批太慢。
从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三医”联动角度看,总体上相对滞后,拖了“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的后腿,一个非常显著的表现就是医疗机构亏损面扩大加深,医保按病种付费基础数据不真实,测算难度加大,迫切需要加速推进。
而从具体操作层面看,过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各省价格部门牵头制定,各省之间价格项目不仅数量差异较大,价格项目的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以及耗材收费等也有较大差异。加之过去将具体操作与价格项目紧密绑定的立项方式,导致价格项目拆分过细、颗粒度过小,无法很好适应一些新技术的收费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技术快速进入临床的现实需要。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突出服务产出的导向,将资源消耗、技术难度等基本相当的项目归为一类,以更好适应临床实际。
医院、医务人员要主动作为
结合上述改革思路,医疗机构应该积极主动作为。
一是重参与。之前,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中不止一次提出,对于复杂性医疗服务,其价格要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建议,从试点地区看,一般由医疗机构提出调价建议,而此次价格“指南”制定,国家医保局也是委托专家团队开展价格项目规范整合研究工作,研究论证过程也是十分细致深入,组织召开了近20场座谈会,重点听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大型三甲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达成专业共识后又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医保局、医疗机构意见,以确保价格项目整合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基于此,各级医疗机构一定要看清楚这一“改革新动向”,充分利用政策赋予的价格参与权,制定有利于医疗业务发展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是提能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比较复杂,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医疗机构要组建包括财务、医疗、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价格成本测算评估队伍,学懂吃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真正搞清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中文、英文)、项目内涵、必需耗材、可选耗材、低值耗材分档、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人力资源消耗相对值、计量单位、特殊情况资源消耗调整系数、说明、收费票据分类、会计科目分类、病案首页费用分类”等17个要素,切实提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参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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