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2
01 寻找平衡点
近日,北京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给创新药企业摘下医保控费的紧箍咒。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付费工作,在发挥CHS-DRG引导规范医疗行为作用的同时,激发新药新技术创新动力。经研究,决定试行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
完善DRG规则与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同时兼顾,是这次北京市医保局释放出来的明确信号,同时也点出了政策出台的背景。
北京市是第一批推行DRG付费的城市,早在1988年就开始研究DRG,从现代版DRG的雏形——先从单病种付费开始,到2008年开始试点,在国家医保局成立后进一步完善分组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多位DRG政策的研究者告诉赛柏蓝,多年来在推动DRG落地的过程中,北京市医保局逐渐认识到DRG在规范临床诊疗、在抑制过度开药、大检查,进行医保控费的同时,也误伤了创新药。
DRG是根据年龄、疾病诊断、合并症、并发症、治疗方式、病症严重程度及转归和资源消耗等因素,将患者分入若干诊断组进行管理的体系,并制定出相对标准的治疗方案,根据每个治疗方案的成本,制定出每个分组的支付标准。
DRG标准制定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作,制定收费标准是对较为成熟的治疗方案和药物费用进行测算,得出一个均价,数据来源一般是历史数据,相对于创新治疗项目和药品的治疗成本,数据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将创新治疗的成本费用纳入其中。
相比于传统治疗,创新治疗的费用要远高得多。这就意味着,DRG的打包价将无法覆盖创新治疗的费用,医院只要采取创新治疗,就必然会导致亏本,所以医生在诊疗时不得不在更好的治疗方案和DRG不超额之间艰难选择,从而限制了创新产品和项目在DRG试点地区的推行。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创新产品和项目的量一直上不去,就无法获取足够的临床数据,创新产品和项目的标准费用就无法计算在DRG的付费标准内,影响到DRG付费标准的制定,也使得DRG的精准性大打折扣。
远毅资本董事总经理唐轶男向赛柏蓝表达了看法,她认为“除外政策”其实是在DRG推行和支持医疗创新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02 利好高疗效创新药 不包括“伪创新”
北京的DRG新规发布后,形成了关于创新药的两种观点,一种是重大利好型,认为这让创新药摆脱了医保控费的束缚,给予创新药政策扶持,助推创新药放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策的核心是完善DRG的规则,为DRG推广服务,虽对鼓励创新药研发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谈不上是专门针对创新药的利好政策。
医改界主编、北京三医智酷医院管理发展研究院院长魏子柠告诉赛柏蓝,六项申报条件中,每一项条件都是比较严格的,六项条件同时具备难度就更高了,这对一般企业来说难度和挑战都非常大。但只有如此才能体现药品器械的创新性。
但如果将新规定义为完全利好创新药,则未免有点扩大化。
《通知》显示,申请DRG除外支付的新药和新技术,需要同时满足6大条件,规定了要在三年内新获批、要被纳入医保。其中最为严格的是“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这一条。
魏子柠告诉赛柏蓝,6项申报条件每一条都有严格的标准,比如要在三年内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器械 ,主要体现药品/器械的创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在临床上有明确的规定;三年内新纳入医保目录的、符合医保价格标准的才行。
光是条件5就直接将一批临床价值不高的、ME-Too的“伪创新”药排除在外,同时满足6项条件不是一般企业能做得到,门槛非常高。“毕竟医保的钱是有限的,如果在支付上不做限制,所谓的‘创新药’就容易泛滥,医保基金的控制就会有较大的风险,所以站在医保的角度,标准严格是有道理的。”魏子柠说。
企业申请除外支付需要符合的条件
魏子柠表示,新政对真正临床价值大、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可以进一步调动了有创新能力的企业的创新研发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增加创新力度。但对那些缺乏创新能力的企业来说,只能看热闹。
在唐轶男看来,新规出台后,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仔细研究这项政策,她建议企业在产品还处于研发阶段的时候就可以先把卫生经济学、临床数据的材料准备好。
目前国内的创新药发展还处于低水平,新政更利好跨国药企。“外企的创新力更强,在国外有更多的临床证据积累,准备工作也更充分。”唐轶男。
不过,唐轶男补充道,在利好的同时,政策也会给创新药企带来一定的束缚。企业向北京医保局申请进入DRG除外目录,话语权掌握在医保局手里,不排除后续企业与医保局再进行价格谈判。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这次的试行通知只作为地方性的非正式法规,是否能长期推行下去、其他地方是否会效仿北京的做法?
过去国家也曾出台过不少推动创新药的政策,在魏子柠看来,此次北京将新药新技术排除出DRG支付范围,是对国家鼓励研发创新药物政策的具体落地。北京是首都,有着很强的示范意义,站在国家鼓励创新药长远发展的角度,接下来北京的除外支付管理办法会不断放大,外溢到其他省份,甚至未来会上升为国家政策。
事实上,除北京外,浙江也出台了类似政策,将纳入DRG体系里的新药新技术给予补贴。
需要明确的是,“除外支付”是在新药新技术还没有被广泛使用、成为临床成熟诊疗方案下,支付端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当新产品的临床价值得到证实,临床数据积累足够多了,下一次DRG编码规则调整的时候,自然会把新药新技术纳入进DRG的支付体系里,这或许才是政策的最终导向。
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除外支付”只是支付端对创新药松了绑,创新药仍然受到市场准入、临床医生的接受程度、医院药占比的考核、科室内部对医生的开药考核等影响。
毫无疑问,从近年来国家出来的一系列医改政策,“双通道”“带量采购”“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等政策,都是在鼓励本土医药创新。企业要在未满足的临床需要上下功夫,才能抓住下一个政策风口。
来源 | 赛柏蓝(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撰稿 | 淘淘
百度浏览 来源 : 赛柏蓝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