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件:一名执业助理医师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被立案处罚。这是新《医师法》正式施行以来拥有医师资格人员被处罚!
No.1老“医师”给患者开处方
近期,松江区卫健委监督所新桥工作站卫生协管员在日常排摸中发现,有一名老人在家中给患者开处方,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检查现场发现,一名老“医师”正在给一名患者开具处方,查见与中医医疗有关的处方6张。经核实,开具这些处方的“医师”正是这位现场问诊的老人。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某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临床,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新《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属于非医师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予以李某某罚款两万一千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三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合法行医,这2个证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医师行医必须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取得2证前独立执业属于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2.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3.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4.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5.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2020年起所有的乡村医师被注销,由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和乡村全科助理医师代替); 6.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早在2004年,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就对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作出明确批复,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处理。李某某虽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也属于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本文消息来源:华医网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