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为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做好医疗保障新增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河南省医保局发布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选定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优质的医药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按照《关于规范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通知》要求,自愿向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平等协商原则。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平等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按照《关于规范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将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经办机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
(二)专家评估。
1.评估对象
自愿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2.评估内容
医疗机构:
(1)核查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与实际一致;
(2)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核查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4)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5)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审批的结果;
(6)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7)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零售药店:
(1)核查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与实际一致;
(2)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3)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4)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5)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6)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7)核查药品价格标识;
(8)核查药品进销存管理是否规范;
(9)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评估内容,分别制定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3.评估方式
医疗保障新增定点评估,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经办机构牵头,从医疗保障服务专家库抽取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采取书面材料初审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工作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对申报书面材料齐全的进入实地查看环节;实地查看,组织评估小组到评估对象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查看,评估专家对申报的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情况是否一致进行评估,同时对医药机构的内部管理、场地设施、信息化建设、医疗服务能力等是否符合医疗保障管理要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得分情况由评估专家和评估对象现场签字确认;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提请经办机构班子会审定。
4.时间安排
(1)书面申请材料
即时受理。
(2)实地评估
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情形除外),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三)网上公示。
经办机构对班子会审定的拟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经办机构组织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取消拟签订协议资格。
(四)签订协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双方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谈判,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五)业务培训。
经办机构对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端口改造联网和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等。
四、有关要求
1.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对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进行政策业务、系统对接及贯标培训。
2.新增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须加强对本单位医疗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医购药服务。
3.评估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回避的原则,对评估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做好新增评估工作。
◆编辑 | 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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