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日前,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辖区内公立医院的政府采购活动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畴。
公立医院“自有资金”
纳入政府采购监管
据《通知》显示,为使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程序和政策标准,实现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通知》从3个方面加强对公立医院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1、明确公立医院的政府采购范畴。 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严格落实公立医院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各公立医院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科学确定政府采购需求,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把合同履约关口,认真处理质疑事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3、明确主管预算单位的管理和指导责任。 公立医院的主管预算单位除依法履行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法定职责外,还要对所属公立医院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做好公立医院采购进口产品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医疗“控费潮”来临
去年10月,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公益性医院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随着中央定调,全国落地的速度也随之加快。目前,安徽、陕西、山东等多个省市均相继下发了加强公立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通知,严格管控公立医院“自有资金”政府采购项目。 而除了将公立医院“自有资金”纳入政府监管外,药品耗材零加成、下调检查化验的价格、DRG/DIP支付制度改革、发布新的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等,都对医院的费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明显,一场医疗“控费潮”正在席卷国内的各公立医院。
合壹汇医疗观点
医改命题基调已定,随着上层各项支持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我国医疗系统正迎来深刻的变革。而随着改革的逐步落地,大批医院也将逐渐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如何制定“经济适用”的治疗模式,同时严格控制耗占比、检查和手术占比都将会成为此后的侧重点。 而对于医械来说,随着医院经营模式的改变,耗材营销模式也需随之转变,如何为医院提供高性价比产品、帮助医院“省钱”将成为未来经销商销售模式转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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