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2〕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
附件: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依托检验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全国检验医学领域处于引领地位,并具有较好的国际影响力。临床检验项目齐全,检验配套设施设备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相对成熟合理的检验医学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卫生健康政策,积极承担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检验医学协同网络开展相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创新工作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检验医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引领国家检验医学发展,推动检验医学走向国际,为临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学科发展提供坚实的检验医学支撑。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验医学科通过 ISO 15189 医学实验室认可。
(二)检验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三)检验医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以下与检验医学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10 个,包括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重症医学科、血液病科、急诊科、肾脏病科、风湿免疫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感染科、妇科、产科、儿科、肿瘤科、普通外科、器官移植科、皮肤科。
(五)临床常规开展检验项目数≥800 项,年总检测工作量≥2500 万项次。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所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应资质。
百度浏览 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