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发布了2023年度两院院士增选通知,作为落实《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事件,对院士候选人选和评选流程做了重大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较大的削弱了院士的隐形权利。针对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推荐院士的问题,本年度明确规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推荐和选举。(1)增选年1月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2)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首次规定】(3)对被推荐人作风学风问题存在重大失察的院士,依据相关规定停止一定期限的推荐权。(1)每次增选每位院士可提名1位候选人。增选前一年12月31日未满80周岁的院士享有当年提名权和选举权。(2)担任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中国工程院除外)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提名权和选举权。【首次规定】针对前几年出现的企业负责人热衷于申报院士的问题,中科院、工程院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1)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首次规定】(2)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3)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人员,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1)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军队系统参照执行。【首次规定】(2)已连续3次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被提名资格。(3)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1.有犯罪记录的;2.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过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及撤职、开除等处分的;3.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4.因所犯错误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因重特大事故事件受处理处分,影响尚未消除的;5.因品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6.因严重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7.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8.在增选中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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