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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院外突发心跳骤停,医生抢救一小时,被家属质疑程序不规范,赔了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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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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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做得好不如写得好……


7月30日,55岁赵某胸痛,家人陪同就医。

19:18时刚到医院大门口,赵某突发呕吐,随即昏迷。

抢救一小时后,20:25,赵某死亡。死亡原因:猝死(院外)。

患者死亡,家属质疑医院抢救不规范,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主要发现5方面问题:

1.从医院大门,到抢救室,仅有一名保安参与,没有一名医护人员,不符合急诊相关工作制度,存在过错。
2.医院未及时除颤,不符合相关急诊抢救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
3.医方在未确定呼吸道是否通畅、是否有异物的情况下予以吸氧,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
4.医方在胸外按压的同时未及时建立人工通气,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
5.肾上腺素使用时间间隔亦不符合急诊抢救相关诊疗规范、指南,存在过错。医方对患者死因有一定责任,参与度50%左右。

法院最终根据鉴定意见,对于双方的责任划分,酌定由双方各承担 50%的责任为宜,判决医院赔偿患方382674.34 元。


看后是否心有余悸?

老叶我看后,说实话,有些怕怕。

也不知何时起,在每一起医患纠纷中,医生已经成为了弱势一方。

钱虽不是万能的,但医疗纠纷中90%的结果,都是靠医院赔钱来解决的。

在医患纠纷频发的今天,医生不断学习提高临床技能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而根据我分析的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和结合我自身前不久亲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来看,做得好不如写得好

只有高质量的病历书写,才能够最大可能的维护医生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因为,一旦医疗纠纷发生,能起到证明对错作用的,就是病历。

在所有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每每也都是拿病历说事。病历,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关于病历书写的规范、修改、等问题,作为医生,我们应该要高度足够的注意。对错是非,都在病历里有伏笔。

曾经,一位患者王某,因肺结核致急性呼吸困难,送黄江镇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发现医院的门诊病历缺失了4页,就让医院找出来。但是又发现医院找回的两页残页,无法与病历原有的残端拼接,质疑不是原件,系病历造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92万余元。

庭审时,医院主张是因其他急诊病人催促出现笔误撕毁重写,属合理修改范畴。

法院认为,医院无法提供完整的病历,导致无法查清各方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但本案属医疗纠纷,不能仅以病历残缺而推定医院对王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死者本人及其家属对其病情失察导致恶化,加大了抢救难度,因此判定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7万余元。

所以,医生诊疗上做得再好,再循规蹈矩天衣无缝,但是病历书写有瑕疵,一旦打起官司,必输无疑。

所以,病人要一丝不苟认认真真看,病历要在法定时间内仔仔细细写。病历记录要及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书写。

首次病程记录须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

大病史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

危重病情告知必须即刻完成。

抢救记录必须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等。

手术及麻醉告知签字必须在术前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

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

如果,病历记录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尤其在病历封存后再补写的各种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就不具有合法性了。尤其不要在法定时间以外随便修改。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也就是说,一旦因为医生未按照规定书写、修改病历,同时有相关证据证明该份病历资料存在添加及事后修改等,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将可能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真作假时假亦真。

所以,不仅要及时书写病历,更不要轻易修改病历。不要授人以柄,你当时怎么样看病的,就怎么去写,哪怕发生了医疗纠纷,也不要自作聪明,画蛇添足。

不要想当然的事后去改一改,完善一下,这是极其愚蠢之举。因为百密一疏,很容易栽在自己事后多此一举挖的坑里。

还是举一个实例吧。

有个病人,在急诊医生接诊询问病史时,病人隐瞒了心脏病史。

后来病人抢救之间发生了心衰、心脏问题时,家属才告知医生说病人有心脏病史。
最后病人死亡。

病人死后,急诊医生就很担心,病人有这个心脏病史,没给他写上,于是就在病历上补写了心脏病史。

什么叫聪明反被聪明误?

这就是。

急诊医生忽略了一点,对于病历书写,医生应真实客观地记录当时情况。

后来发生医疗纠纷,再看这个病历,就会发现问题,医生既然已知道患者有心脏病史,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而这时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已经没有了,可直接推定为医生过错。

实际上在病人的处理上,医生没有问题,因为当时治疗处理,都是按照病人的主诉、症状做了相应的处理,而且很及时。

之所以病人结局不好,是因为病人隐瞒了一部分病史,结果就因为医生的一步修改,就赔了20万。

打起官司,赔钱是小事,一旦病历修改,被患方发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就不是医院赔钱那么简单了,医生个人还有可能承担刑责,被判个“医疗事故罪”。

还记得那起产妇死亡医生被公安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的案件不?

产妇方某,于某年12月31日顺利生产后,因出血较多,给予补液、缩宫治疗,医嘱输血400ml,后产妇出血又有增多现象,上级医生决定给予输血800ml。值班医生在备血单和输血单上,就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

1月1日产妇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对产后出血的诊断和处理不及时,输血单有涂改,实际输血量不足,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

1月17日值班医生被开除党籍,后又被卫生局宣布吊销医师执照、调离当事医院,相关人员共14人被处分。

作为医护人员,你一旦期待别人宽容之心善待你,那处境一定不会好哪里去。因为你的良好愿景是建立在别人宽恕之心的良善基础上,这充满着不确定性,尤其是你的行为触及到对方利益时,还想着别人来宽恕你,善待你,怎么可能呢?

所以,我一再强调,医生不要奢求善待,要做的是,对自己专业的尊重和敬畏。身为医生,你是不是最能干活的,是不是技术最好的,没那么重要,技术好的,能干活的,有的是。出事了,你的病历是不是能拿得出手,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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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哥

11个月前

0

小飞哥

1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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