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4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开开庭审理过一起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泸州某医院未经备案跨区域义诊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法院表示:
因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且双方对法律适用、过罚相当问题争议大,本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本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共计100余人旁听庭审。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等评委,成都中院、雅安中院、甘孜中院、泸州两级法院30余名行政审判人员现场观摩。
据悉,四川泸州某骨科医院与某个社区携手合作,计划为居民进行免费义诊活动。在双方商定日期后,社区方面也及时地将这一消息通知给了广大居民。
义诊当天,骨科医院派遣了两名专业医生,携带着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宣传资料来到社区。活动刚开始,就有大量居民前来排队等候咨询和检查。
在活动现场,两名医生分工明确,其中一名医生主要负责为居民提供免费测量血压、血氧饱和度服务,并进行健康咨询解答。对于那些有疼痛症状的居民,另一名医生则运用医院特制的中药纱布为他们进行疼痛部位的贴敷治疗,并配合使用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进行免费理疗服务。同时,医生们还向居民发放了医院的宣传手册,以提升医院的公众认知度。
然而,义诊活动进行期间,突然有当地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他们在了解活动情况后,要求医生出示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义诊证明。
遗憾的是,由于医院方面未能即时提供所需的义诊证明,且此次义诊属于跨区进行,卫生健康局以涉嫌非法行医为由,对现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并决定对医院及涉事医生展开进一步的立案调查。并且,拟对该院进行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11万元罚款的处罚。
面对卫健局的处罚决定,医院方面表示难以接受,医院提出了以下几点主要辩护理由:
1、医院强调,他们是应社区的邀请参加此次免费义诊活动的,并非活动的组织者,而仅仅是参与者。医院指出,活动的整体组织和安排均由社区负责,医院方面只有两名工作人员受邀参与。
2、医院明确表示,参与义诊的两名工作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从事医疗活动的合法资质。因此,从人员资质的角度来看,医院认为自身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3、医院指出,派出的两名医生在义诊过程中仅为居民提供了免费的健康咨询和解答,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收费行为。医院认为,这种免费的知识传播和帮助行为应当被视为好意施惠,是践行雷锋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
医院坚称自身并不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他们表示,即便在义诊活动的事前审批上有所疏忽,但考虑到医院方面的出发点是善意且有益的,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专业的医疗知识帮助,因此不应当受到处罚。
当地卫健局在听取了医院的辩护后,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在充分考虑了听证会上的各方意见,决定将原定的11万元罚款金额降为5万元,并对医院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医院对卫健局的处罚决定,仍然表示不能接受,于是,选择将卫健局告上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细致审查了相关证据和事实后,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评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1、虽然医院是受社区邀请参加义诊,但义诊活动的具体开展、项目安排和内容实施均由医院自行决定。因此,医院在实质上是此次义诊活动的组织者。
2、法院引用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医疗机构只能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地点执业,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在本案中,医院跨区开展义诊活动且未进行备案,构成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非法行为。
3、针对医院的辩护,法院进一步指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虽然医院在义诊过程中未收取费用,但法律条款中的“并处”罚款规定仍然适用。卫健局将罚款金额降为5万元是合理的。
法院确认卫健局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卫健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决定。
这起跨区域义诊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过罚相当原则以及对“执业”和“诊疗活动”的解释都是讨论的焦点。
关于“执业”和“诊疗活动”的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通常是指医务人员在特定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其专业范围和资格进行的医疗活动。而诊疗活动则更广泛地包括了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义诊是免费的,但医务人员确实在医院以外的地点进行了诊疗活动,这就涉及到了执业地点的变更。
关于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义诊是出于爱心和公益目的,但未经备案跨区域进行义诊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因此,卫健局在综合考虑后,将罚款金额由最初的11万元降为5万元,可以认为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关于罚款金额的计算,虽然义诊的违法所得为0元,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因此,卫健局对医院处以5万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表面看,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解释和适用,好像并无不妥。
但这个案子一出,以后医生谁还敢去义诊?
如果不备案,只要离开了医院去给患者看病就是违法,那违法的诊疗活动可太多了。
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突发急病,例如在高铁、超市、机场等,肯定超出了医院的执业范围,普通人抢救叫见义勇为,医生抢救叫非法行医,那医生该怎么办?救人之前难道还要先给卫健委打个电话备案一下吗?”
百度浏览 来源 : 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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