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很多药械代理商已经危机四伏,因为对证据链的理解非常肤浅!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对证据链提出了系统、全面的要求。结合医药行业,药企和CSO的所有做市场推广必须有正规的完善的证据链,但是很多药企特别是代理商对证据链的理解异常肤浅,仍旧铤而走险!
现在,很多企业学术营销主要的做法就是线下开会,但是现实中没有这么多会议,为了凑齐发票随附的证据链,企业造假提供线下会议照片,一场会议照片反复多次使用,伪造的会议现场照片里都是自己公司职员。这些都为企业埋下隐患,因为数码拍照的时间、地点、手机型号在照片信息电子档里都有记录,所以现在很多编造证据链的常规套路是用打印的照片,而且是打印质量越差越好,甚至用黑白照片。这些企业迟早要出问题!所谓的市场调研项目,随附材料连调研具体项目,参与调研人数,汇总情报分析都没有,简直惨不忍睹!
很多代理商和工业企业对证据链理解非常肤浅,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证据搞一套就好了,继续造假,怎么要求怎么造,已经危机四伏却不自知。
证据链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国税总局对证据链提出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总体要求:
1、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证据链是多种证据环环相扣,多重指向,相互印证,在将来可以溯源,检索。同时可以进行全程的监管。
《管理办法》中对证据链提出了完整性的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所以,完整的证据链必须包括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真实性的相关业务资料,包括会议照片。
之前国税总局基本上以发票作为唯一凭证,现在之所以要求用发票随附证据链,就是因为有太多的虚开发票,市面上有很多没有真实推广业务而只是用来过票洗钱的CSO公司。伪造的会议照片,虚假的调研,附件上组织的科室会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开。这样的虚假项目屡见不鲜。很多药企代理实际操作是,利用税收洼地,两税合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把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法人账上,再从法人账上转出,进行规模化洗钱。
而证据链是一环扣一环,如果想要造假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其实成本很高,因为有交互印证,所以很难通盘造假,因此管理层的本意是至少能从形式上监管。对企业才说,短期内各种证据链看起来可能都说得过去,长期来看,两年完整明细数据一汇总,问题都出来了。
例如湖北某一代理商和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一年开了一千七百多场学术会议。这是什么概念?一天4场会议,你有多少人力组织呢?当然不可能,也不需要这么多的会议,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规模化洗钱而已。
证据链完善下一步是严监管,强监控。国家以监管工业企业为核心,采用工业企业倒逼的方式规范整治下游企业,至少在形式上实现合规。现在大量工业企业根本不敢收小企业的发票,因为一旦陷入虚假发票,很可能全盘出问题,整个企业要承担灭顶之灾。如果被发现了一只蟑螂就不可能只是一只蟑螂,随着大案要案,典型案件不断披露,问责严厉,从严重判,企业的造假成本越来越高。
而且就在最近多地已经发布黑名单制度:8月15日,江苏省卫计委发布《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纳入江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2年内全省公立医院禁止采购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企业任何产品,原本的采购合同一律终止。所以,一旦违规,整个产品出局,未来有可能企业所有产品禁入,如果真要执行,将力度空前!
合规真实的营销,早做晚做,迟早都要面对。而且渠道整合已经开始,一大批的医药代表和代理商都被迫出局,只有活下来的代理商将会获得更高的市场溢价。
线上调研,情报分析,讲坛竞赛,线上活动病例征集等,多种形式真实的学术营销,是未来的主力,是药企线上推广的主要形式之一。我们既与工业企业合作,也和药企各个大区,以及大型代理商合作。
关于学术营销合作和证据链的问题欢迎与Dr.2探讨(微信号:medico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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