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通知》,调整陕西省特殊药品范围等事项,要求各地在4月15日前调整本地区特殊药品范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支付政策。
同时,将开展“互联网+”特殊药品医保支付服务,复诊并开具处方和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通知》要求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调整药品分类,将维得利珠单抗等目录内药品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将硫培非格司亭等目录内药品调出特殊药品管理范围,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特殊药品备案手续的患者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其他国家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管理。
《通知》强调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要优化服务管理,实行省内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互认,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借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探索推进特殊药品省内异地门诊直接结算。
优化特殊药品“三定”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药品适应症、使用范围、年治疗费用等情况,结合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际,合理确定相关管理办法,对二级、三级医院均有使用的特殊药品可适当扩大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范围,方便患者就近就医购药,对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配备,参保患者住院使用特殊药品的,可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
开展“互联网+”特殊药品医保支付服务,参保患者在统筹地区内已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特殊药品费用和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此外,《通知》就切实保障待遇方面,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后按固定比例报销,原则上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3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不低于60%,城乡居民不低于50%;对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用,更好减轻群众费用负担。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种及以上特殊药品的,经两名或以上特殊药品责任医师评估后,按特殊药品规定报销。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调整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也不得通过单设起付线、支付限额等降低参保患者特殊药品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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