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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统方数据是行业潜规则?看判决书如何定罪量刑!

医疗政策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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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统方数据是行业潜规则?看判决书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收集“统方”数据一度成了行业潜规则。


医药销售代表收集每个医生的处方信息,不仅是为了了解竞争对手和市场,更主要的目的是了解哪些医院科室临床历史上用了和他们的产品比较类似的药品或者器械,然后对号入座,精准营销。以前行业对“统方”外泄的监管比较弱,现在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每年都在加码,对“统方”外泄控制得比较严了,而且现在医生越来越难接触,因此“统方”的购买成本也不断提高。


2017年,针对医药代表行业规范的文件先后出台。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失信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5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药代表的“三个禁止”: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禁止医疗机构任何人向医药代表、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我国与“统方”有关的刑事案件共196起,其中,仅2014年就审理相关案件48起,2016年有50起。涉及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浙江、山东和湖北省为涉“统方”刑事案件最多的省份。对于此类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多以受贿罪认定;而对于医药销售代表购买统方数据的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广州医药代表统方事件回顾


2017年5月8日,据网络反馈,多名广州、深圳医药销售、推广人员在家中被带走调查,职位包括医药代表、地区经理等,广州等多地医药代表群中也开始传开此事;另传闻5月7日广州深圳梅州等地统一布署,8日一早即有多人被带走,涉及大、小药企多个,人数多达50多人;另有说两家医院医生以及深圳一个统方的也在其中。一时间,广州50余名代表因统方事件被警方带走的事情在圈内传得沸沸扬扬。


2018年6月,距离广州医药代表统方事件正好一周年。上周末,裁判文书网集中发布去年广州统方事件中的一批刑事判决书。该批判决书共5份,判决日期均为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共计12人,全部为倒买倒卖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又称广州华侨医院)统方数据的涉案人员。从这五份裁判书中,我们仔细阅读归纳,可以发现对买卖统方审理判决的依据和规律。

 

买卖统方的双方是否都要被处刑罚,已经转行的销售呢?


12名被告中,其中2人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职工,10人为医药销售人员或者曾经从事过此项工作。可见买卖统方的双方都被判处了刑罚。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多人已经不做医药代表了,如王XX、黄XX都已经不做药代且处于无业状态,而林XX已经换了工作转做公司职员了,但他们仍然因为购买过统方数据而被定罪量刑。因此,只要购买过统方数据,风险就存在,不会因为转行就消失。



不向医院职工购买统方,而是找其他药代购买统方是否构成犯罪?


(2018)粤0104刑初79号判决书显示,8名被告都是从另一名医药代表李某处购得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统方数据,均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其中一名被告辩称其主观上并不清楚李某如何获得医院统方数据,以此希望不构成主观故意。但是,判决书对此均认定为主观上“明知同案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统方数据......”。



医院职工和医药代表之间买卖医生处方数据,双方如何定罪量刑?


对医药代表的三份判决书显示,这些医药代表购买上游的统方数据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谓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指明知上游获得的统方数据是犯罪所得,医药代表去购买这些犯罪得来的统方数据,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对这10个医药代表的定罪都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处定罪依照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医药代表的量刑在8个月到1年2个月之间,而且都适用了缓刑。虽然收益价值都在十万以内,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但仍然受到了刑事惩罚。


另两份判决书是关于医院职工为谋取利益倒卖统方数据的行为。医院信息科工程师邹XX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医生的处方数据,收受药剂科职工李XX贿送的现金35万元。


判决书对于邹XX的判决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是“邹XX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书对于李XX从邹XX处购买统方数据再转卖的判决罪名则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理由则是“李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此,还希望所有人都特别注意——在医药电商里,购买线上统方给医生回扣等方式,其形式和实质与以上案件并无区别,都是不合规的。


有了这几份判决书,可想而知未来不管是药企(药代),还是代理商,包括医药电商,对于“购买统方”这一行为都要更加慎之又慎,因为一不小心就枪打出头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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