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2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孙红丽)记者从国家药监局官网了解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17号《关于规范院内制剂生产使用的建议》,近日,国家药监局答复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落实、巩固、完善已有政策,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使用的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使用安全。
医疗机构制剂作为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也是新药开发的基础之一。
国家药监局表示,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在研究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强调“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针对互联网医院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提出“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发生医疗质量不良事件和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声明】
推送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参考文章和文献中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百度浏览 来源 : 黎麟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