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3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一人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新《药品管理法》处以600多万的行政处罚,是其涉案金额的15倍。
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第三十五批典型案例。
其中,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杨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陈大公路东滩头村口北侧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了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胶囊等344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0.1万元。
经查,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该局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已决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货值金额15倍罚款6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货值金额40.1万元,竟被处罚600万,这在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是不可想象的。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5倍仅仅这项条款的最低倍数。
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也就是说,这600万的巨额罚单是贴着最低的处罚倍数“低空略过”的,仅仅是“小惩”。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加大了问责力度,将“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精神落到了实处。
就如上述药品不经批准进行生产、经营,从以前的2到5倍罚款,增加到15到30倍罚款,起罚点就是150万元。
除此之外,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的,也从以前的2到5倍罚款,增加到15到30倍罚款;生产、销售劣药的,从以前的1倍到3倍罚款,增加到10到20倍罚款。
自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以上,监管部门主动曝光如此大额的罚单还尚属首次。这也再次表明,目前的药品监管工作已进入“新《药品管理法》时代”,动辄罚款几百万,让违法者倾家荡产已不再是远国他乡特有的罪责。严守法律,莫踩红线,才是药品行业从业者未来的经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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