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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7”续标方案:不按中选价供应,将以省内三平台最低价为限价挂网

带量采购

2020-03-26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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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通知,印发广州地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对承诺能够按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在广州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及药品质量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和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取前述价格为挂网价格
 
不能承诺满足前述要求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或国家试点中选药品,以广东、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最低值(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前,医疗机构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量计算比例下单采购带量采购品种。剩余用量,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试点及扩围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采购周期和合同周期

 

采购周期与广东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联盟)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周期同步。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2020年合同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采购量约定

 

2020年合同周期(以下简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折算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首年折算量是指根据首年合同月数和实际采购量,换算为12个月的采购量。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广州平台报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采购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与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和价格:

 

(一)对承诺能够按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在广州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及药品质量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和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取前述价格为挂网价。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自主与其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如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和选择供应省联盟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同时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则与符合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替补原则的其他中选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约定。  

 

不能承诺满足前述要求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或国家试点中选药品,以广东、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最低值(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

 

(二)前述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其他药品,按照省联盟采购价格限价挂网。

 

相关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广州平台定期提醒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情况。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前,医疗机构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量计算比例下单采购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之后继续采购或新签订带量采购合同的医药机构,仍按约定采购量的价格采购,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及时保障供应。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按照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对于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合同签订及配送

 

广州平台组织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按带量采购价格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并按照采购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药品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带量采购品种生产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药款结算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带量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带量采购品种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医疗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各相关部门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将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和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配套措施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对合理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履行采购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关病种分值以及定额支付标准。因使用带量采购品种而形成的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带量采购品种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形成医疗服务收支结余,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监督执行

 

医疗机构要畅通药品入院渠道,及时将相关药品纳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根据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的采购比例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带量采购品种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

 

各部门按职能分工,监督医疗机构落实约定采购量和使用中选产品,如发现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比例较历史同期明显下降或同类替代品种采购比例大幅升高等规避执行带量采购政策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

 

对不按规定使用带量采购品种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带量采购品种。

 

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以及用药情况监测和应急处置,保障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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