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通知显示,经核实,部分自费药品填报的五省市价格信息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不一致,且议价最低价格高于五省市最低价(详见附件1),部分药品《国家药管平台》无外省市价格信息(详见附件2)。
通知明确,如药品生产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附件1中的相关企业在公示期日内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提交纸质申诉材料并加盖公章(仅接受对五省市最低价申诉);
要求附件2中的相关企业公示期内提交填报的外省市价格证明纸质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公示期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逾期不再受理。如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将按照自费药品管理的相关办法暂停药品的挂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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