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E药经理人》杂志2020年4月刊《2020创新药中国上市手册》专题,原标题为:《政策加码,创新药起跑》
2015年8月18日,随着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中国药品审批改革基调由此定下,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五大目标成为我国药审改革至今乃至未来的基本方向。
在此基调下,截至2019年12月,国务院、国家药监局、卫健委等相关部委先后发布超过60项文件用以鼓励创新药研发、深化审评审批改革。
《2018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2018年药审中心受理1类创新药注册申请共264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21%。其中,新药临床试验(IND)申请239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15%;新药上市申请(NDA)25个品种,较2017年增长150%。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12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后,2018年药审中心共将313件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程序,其中,同步申报的品种占比最大,占比为28%,其次为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新药,占比为23%。共有83个品种通过优先审评程序得以加快批准上市。
根据IMS统计,2015年全球创新药市场规模近6000亿美元,但我国占据的市场不足100亿美元,占比仅在1%左右,过小的市场规模也伴随我国药品市场与世界主流药品市场的严重脱节。面对此困境,清扫积压药审,鼓励优质创新药,与国际接轨是我国药审改革的必经之路。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以前每年全国企业申报药品注册件8000~10000件,药审中心人员仅有120人,进口药等待临床审评时间为6~10个月,申请生产的审评时间快则20个月,慢则需要62个月,总时长历时五年。在2017年前的10年间,29个欧美获批新药在我国上市时间平均延迟5~7年。
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即“44号文”,这份文件被公认为中国药审增速的“元文件”,也使得2015年成为我国创新药行业的“元年”。44号文提出了提高药品审批质量,解决注册积压,加快创新药的审评审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等12项任务,在此后5年间,逐步得到落实。
配合44号文,三个月后,2015年“双十一”当天,国家药监局发布《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230号公告”),提出了加快药品审批的十大政策:将临床申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明确一次性批准,此后新药不需要分期审评审批,整个临床试验的时间因此节约两到三年。同时还明确了加快审批的药品品种、“实行单独排队”政策。
进入2016年,解决药审积压问题的同时,药品优先审评工作也开始进行推进。2月6日,《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正式出台,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明确为:新药、临床急需、质量疗效明显改进的药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防治肺结核、病毒性肝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创新药”这一概念也在我国药品监管机构首次正式得到明确。3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定义“创新药”为:“在中国境内外未上市的药品”,范围由“中国新”转变为“全球新”,从药品注册分类看,即指新化学药品注册1类。创新药概念明确后,我国开始走向与国际接轨的道路。
自44号文提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后,6月6日,国务院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提出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实行分离管理的制度模式,该模式下,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企业不再捆绑,促进创新。
此前我国药品注册制度一直是“捆绑制”,即药品上市许可只颁发给具有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不具备独立资质,这种情况下机构和科研人员只能通过专利转让给生产企业的方式获利,严重阻碍了药品研发的创新性。MAH制度则使得生产和研发分离,研发机构和人员可委托生产企业生产,保留专利和技术从而获得持续利润,同时也无需在研发前期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生产线,降低了投入风险。另外,MAH制度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适用,在我国的施行也使得药品注册申请与国际接轨。
2016~2017两年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相继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明确批准文号在不同主体间转移、委托生产进一步开放、允许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销售药品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3月《十三五纲要》明确提出将已上市创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列入医保目录,这极大地促进了国内企业的研发热情。
在2015~2016年两年对44号文提出的工作逐步推进下,药品积压问题得到了改善。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药审中心审评完成数量比2014年增加了90%,2016年药品审评积压数量从2015年9月最高峰时的近2.2万件下降到8200件,基本消除了注册积压。
2015年和2016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14个1类新药上市。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获批的浙江医药研发的苹果酸奈诺沙星胶囊,是全球首个无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同时,外资药企也将创新药瞄准中国市场,截至2016年底,共计60个外资药企产品被纳入药品注册优先审评程序。
2017年对于我国创新药行业而言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年。
5月31日至6月1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7年第一次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申请,正式批准总局成为其成员。6月14日,经报国务院批准,正式确认总局加入ICH,成为其全球第8个监管机构成员。
我国加入ICH的申请在这年3月正式提出,为积极与国际接轨,5月11日、12日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接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等多项措施的征求意见稿相继发布。
在加入ICH以及征求意见稿的铺垫下,2017年10月起我国创新药行业再一次加速发展。
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该意见的提出进一步简化了审评审批程序,成为药品审评审批再一次加速的标志。
两日后,《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提出,允许进口药(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在中国境内外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开展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MRCT)的药品此前的“三报三批”流程和部分进口药品在境外上市的要求,允许进口药直接在中国提出进口上市注册申请。这一决定为此后加快境外药境内上市奠定基础。
临床试验默认许可制也在进一步推进。12月11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就“药审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受理通知书载明: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是在10月8日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时限,将MAH制度更加精确化。
为鼓励进口药在华上市,12月20日,《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及《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发布,提出允许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显示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在中国有条件批准上市,再一次利好进口药在华上市。
除了进口药,临床药品优先审评审批的利好政策也在推进。2017年的倒数第四天,《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明确了7种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注册申请,对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做出详尽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这为药品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环节明确了具体时限。
2017年,药审积压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排队等待审评的注册申请已由2016年的8900件降至4000件。自44号文发布以来,药审积压已持续得到解决。
而2017年值得关注的已不再是药审积压问题,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入ICH、药品优先审评、允许进口药直接在中国提出进口上市注册申请等多个政策利好下,我国创新药行业迎来了首次“获批潮”。《2017年新药审评总结》报告显示,2017年共有34个进口化药首次在中国注册,其中23个是通过优先审评获批。另外,有28个创新药在我国上市,其中20个进口创新药、8个国产创新药。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阿斯利康的非小细胞肺癌治疗药物泰瑞沙,2017年3月24日在我国获批上市,其在我国获批时间仅与国际首次获批时间间隔1年5个月,是当年最短记录。
在国产1类创新药方面,2017年也实现了井喷,国产1.1类化药申报数目达到了112个,达到了十年之最,生物药62个,较2016年翻了一倍多。
2018年,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在多项政策利好下,创新药行业再次实现爆发。
4~5月,《关于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两个公告直接为后续一些列政策明确了实现,帮助国外新药有望同步在国内获批,引进加速。
5月,进口药的利好政策突飞猛进。4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5月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为零。这无疑成为国外抗癌新药进入中国的重磅加速点。
7月27日,在2017年底征求过意见的“默认许可制”正式落地,这标志着我国临床试验的审批无需等待“同意”的批示。《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提出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制,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制度正式由审批制变为到期默认制。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超过2000余家,而其中通过临床试验机构仅为600余家,承担一期临床试验的机构仅有100多家。同时,在我国,临床机构承担着大量医疗任务,药物临床试验在临床机构的工作中仅占一小部分,这并不能满足药物创新发展,而备案制的施行将监管的重心移到监督机构开展上来,突破了机构认定的限制,可有效缓解医疗和科研的矛盾,提高临床试验创新能力。
创新药临床试验的政策在“默认许可制”的正式确立下一锤定音,但创新药利好政策依旧持续进行,纳入医保目录无疑是对创新药进入市场的有效推进。
9月30日,医保局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其中包括伊沙佐米、安罗替尼等2018年上市新药。
10月23日,卫健委发布《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值得注意的是,该目录纳入了吉利德公司研发的丙肝新药丙通沙。
2018下半年,第一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的发布再一次将境外药进入中国市场推上新速。
10月30日,《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宣布,组织开展品种遴选,凡列入名单的,首次上市持证商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可提出上市申请。
两日后,药监局发布《第一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共计48个品种,可按照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直接提出上市申请,其中,8个已经获批上市。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名单发布后两个月内,就有两个产品获批上市。
一周后,药品优先审评申请效率也进一步提高。11月7日,药监局发布《关于优化优先审评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提出,即日起药审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评申请采取即到即审方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优先审评品种。
由此,特殊审评、重大专项、优先审评三大“绿色通道”正式开始利好我国创新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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