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0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强调药物的切实治疗效果,重视药物经济性原则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十类【不纳入目录的范围】,包括了:滋补、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保健、乙类 OTC、再加工的饮片、预防性疫苗、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果味制剂等药品。同时在【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中,明确调出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因而此次暂行办法仍将重点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因而未来的药品目录,将更加注重药物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性原则。
谈判续约规则明确,独家品种有望获益
此次暂行办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 1 次,同时明确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其中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另外,暂行办法明确所有谈判药品原则上只续约 1 次,续约期 2 年。续约期内允许医疗机构对谈判药品进行议价,续约期满后纳入《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按照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对于独家药品的续签则根据协议期内医保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差异程度降价,并续签协议。具体降价规则另行制定。从目前来看,暂行办法延续了既往“集中采购”的降费保基本的目的,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创新药物的激励机制,在动态调整和续约的规则下,独家创新品种的利润空间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医保调整延续“保基本”,预计对自主消费品种影响可控
疫苗:由于既往疫苗市场主要瞄准了自主消费的疫苗类产品,此次医保目录未纳入预防性疫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入医保后的应用人群,但是对于整体自主消费人群人群扩大和应用意愿的提升,影响较小。
中成药:滋补、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保健、乙类 OTC、再加工的饮片等中药如调出或不纳入医保后,短期将影响相关品种的销售。但是在中药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势必是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通过对医保目录的调整,部分临床效果相对不确切的产品逐步转化为自费,对于有助于中成药市场选择和淘汰。同时未来不借助医保的品牌性中药以及具有切实疗效的中药品种受到此次暂行办法的影响预计将较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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