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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再发文,规范互联网医疗

其他药政

2020-05-11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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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会常态化,但“绿灯”时代也许马上就要结束,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才是长久之计。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互联网+医疗”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相比于传统医疗行业,“互联网+医疗”的优势在哪里?

 

它打破了地域限制,让更多群众可以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医难题。

 

互联网医院通过信息化手段的支持,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这是“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初衷。

 

在疫情期间,这个行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各大医院纷纷开展线上诊疗,一家家互联网医院投入使用。虽然互联网医疗势头正盛,但依然有其需要遵守的规则。

 

卫健委发文,释放2个信号

 

5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下一步发展进行了规范。

 

 

虽然通知的正文部分非常简短,而且没有提出新的要求,但却传达了2个信号,互联网医疗要支持也要监管。

 

第一,落实疫情期间印发的互联网医疗相关文件,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相关文件:

  • 2020年2月7日:《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20年2月21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

  • 2020年2月26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年3月2日:《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第二,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此前文件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医院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4条政策为疫情期间线上诊疗保驾护航

 

2月7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第一条关于互联网诊疗的文件,希望互联网医疗能够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咨询服务的作用,特别是对发热患者,引导他们有序就医。

 

疫情初期,各级医疗机构严阵以待,患者也处于极度紧张的情绪中,想向医生咨询,但又怕到医院就诊增加感染风险。而线上诊疗服务的开展,让患者对自己的情况有了正确的认识,极大缓解了他们的恐慌情绪。

 

2月21日,第二条相关文件下发,要求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承担起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远程会诊的任务,实现重症病例省级专家会诊全覆盖。

 

2月26日,第三条文件发布,这次的工作重点十分明确——统筹多方力量缓解湖北诊疗压力。此次工作依托于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并联合了全国部分医院远程会诊平台,搭建了重点面向湖北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的国家级远程会诊平台。

 

此外,医保政策也为互联网医疗开了绿灯,3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了相关文件,确认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可见,医保为疫情开的这盏绿灯也是有条件的。

 

虽然在特殊时期,国家为了满足百姓的就医需求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但这并不意味着降低了互联网医院的门槛。而且,国家卫健委在第一条互联网诊疗文件下发时就明确提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

 

开绿灯≠降门槛

 

为了保证百姓的生命安全,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如“开展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义务为全省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提供远程视频会诊”等,但这些工作开展的前提是“满足疫情救治和群众医疗急需”

 

 

特殊时期,特殊对待,但随着疫情逐渐平息,规范化诊疗仍然是无法避免的话题。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同年9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互联网医院要重视这四件事

 

“医学界”为大家盘点了几项互联网诊疗服务中的注意事项。

 

  • 有条件开展互联网首诊工作

 

理论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如果患者首次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此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 开展符合医院定位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 具备执业资质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 专职药师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需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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