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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进驻深圳GPO,跨区域联合集采,将打通“处方、药房、复诊、医保”

广东

2020-10-26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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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提出定点零售药店按将在深圳GPO平台开展药品跨区域联合集采定点零售药店可于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首批申请参加的须于2020年10月23日前提出申请。

 

通知明确此次实施范围为完成与云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改造、且自愿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其中,连锁定点零售药店以总部为单位申请参加,单体定点零售药店以个体为单位申请参加。

《通知》要求参加跨区域集采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做到及时回款,合理报量,其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要依据本单位历史采购量及销售实际情况,做好预采购量报量工作。
 

此前在今年9月25日,珠海市医保局组织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介绍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在深圳GPO平台进行药品(包括国家谈判药、国家集中采购药品)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意义。

 

  • 一是确保药品采购质量;
  • 二是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相同品规、厂家等;
  • 三是参保人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时,对于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与医保支付标准一致的价格,让利参保人。

 

据悉,珠海市医保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牵头完成云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开发及试点上线工作,着力打造新业态时代“云处方+云药房+云复诊+云医保”的医保服务新模式。

 

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做好外配处方药品的供应保障,将有效推动云医保处方共享服务平台工作,实现医院看病药店取药和联网结算费用等医疗保障服务功能。

 

截至2020年9月中旬,全市共有48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387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加入云医保服务平台,其中6家医院、305家药店已完成系统对接。这也意味着这305家零售药店有资格参与此次跨区域联合集采。

 

药店加入集采已成趋势

 

自国家医保局推出带量采购政策以来,为了解决两定价格统一性的问题,使带量采购政策惠及定点零售药店,进一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均已发文鼓励药店参与集采工作。
 
2020年1月16日,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除了医疗机构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截止目前,山东、江苏、贵州、新疆、浙江等多地均发文,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集采。作为药店数量最多的广东,药店集采也是干得如火如荼。业内人士预测,今后将有更多省份参与到药店集采中。

4月15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邀请各有关单位报名参加零售药品交易的公告》,明确零售药店只要符合4项基本条件,便可参与本轮采购。这也吸引了省内近170家连锁药店、400家单体药店、3000余家生产厂家以及800余家配送商报名参与。
5月13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出台了《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实施办法》,对零售药品交易中的采购主体、议价方式、配送和结算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2020年4月30日正式实施。
根据最新消息,广东零售药品集采工作的首轮试点报量共涉及有22个品规,采购金额合计逾1.1亿元,多个厂家以“4+7”带量采购中标价格甚至低于中标价向广东零售药店供药,价格平均降幅达61.2%。

除此之外,为提高议价能力,山东、云南、广东等地通过行业协会组建了集采联盟,参与到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活动,通过联盟实现“带量”。
  • 山东省医药零售连锁药店以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为平台,组织建立了山东省医药零售连锁采购联合体;

 

  • 广东省于今年1月启动了药品零售行业集采联盟,包括大参林、金康、邦健、东莞国药等20个试点企业单位;

 

  • 云南省73家零售药店企业、8400余家门店,以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为统一代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开户,并规定销售加价不得超过15%。

     

15%或成药店参与集采加价上限
 
尽管药店进集采是顺势而为,但不可否认,药店进集采后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成本压力等等。为鼓励药店加入集采,国家和部分省份均有发文,允许定点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不过加价比率基本都是限制在15%以内。
在第一批带量采购扩围时,国家医保局就提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20年9月18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继续完善零售药店中选药品加价比例等相关规定并鼓励地方集采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执行范围。

 

 

2020年1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提出对于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主备案产品),全省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最高不超过200元(以最小包装计)。

换而言之,对于纳入集采平台的医保药品,药店最多可以加价15%销售,且这15%的价格医保予以报销。
2020年4月1日,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发布的信息显示,云南省全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门店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个零售药店在销售品种。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在价格方面,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2020年5月13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中提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2020年6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医保局发布的“第二批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中就提到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和医保定点药店参与本次药品带量采购,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保定点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

虽然目前药店加价比率基本控制在15%以内,但不管是从国家集采方面还是地方带量采购,大多都是鼓励零售药店的加入。而业内人士也分析认为,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采,有利于压缩零售药店的采购成本,加强对于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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