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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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 | 阿托品
01 国家层面的医保支付价的变化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医药行业政策的一大关键核心板块,涉及医药行业的方方面面。
医保支付价格确定了企业的产品在终端市场的收入,大部分医药产品虽然是患者使用,但支付方却是医保,因此医保才是医药企业最主要的买方。2022年医保支付价的改革进入了新时期。
近期医保目录调整方案的变化,不少新内容围绕着医保支付价格。例如,非独家药品竞价新调整进入医保目录,只要有企业的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专家确定)即可进入医保目录,且“医保支付意愿”70%和报价最低的之间的较高值为医保支付标准。
按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简易续约和重新谈判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到期的谈判药品,明确不同类别的谈判药品续约医保支付标准下降规则。
02 各省的医保支付价试点开始
2022年1月,一份名为《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业内流传,明确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以省为单位实施,在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原则上省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的费用时,均适用本省份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这意味着各省先试点医保支付标准,当各省医保支付价成熟之后,全国版的医保支付标准的统一指日可待。
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支付标准,例如国家谈判产品根据国谈结果确定;若目录内国谈仿制药上市的,依据其仿制药在本省的挂网价格水平重新确定支付标准。国采和省采的支付标准通常以各地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各地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谈非国采省采的产品,即“两非”药品,是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北京的规则为例:以当地前一自然年度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最大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采购数量进行量价加权平均,确定本省份该药品代表规格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当地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对于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实际上各省的医保支付价所要求的规则也不一样,有的省份管理到规格,如河南、河北、广西等;有的管理到剂型,如湖南、新疆、安徽等;江西最为细化,具体到了企业;福建则只公布了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名单,未涉及医保支付价格。
目前试点了20多个省30多个产品,但是除了国谈产品丹红注射液、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4AA-SF)是全国统一标准的价格外,其余产品在各省前一年的实际交易价、采购数量都有所不同,所以其在各省的医保支付价也不同。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开始在各省维护自身非国谈非国采省采产品的医保支付价。
暂时来看,纳入目录的产品以化学药和中成药独家产品为主,少有生物制品。
03 企业未来价格管理
对于企业来说,未来产品的市场准入会有以下的分类:
实际上根据目前国采和省采要求,销售额占80%的产品采取集采规则,剩下不能集采的产品主要是国谈产品,还有非国谈非国采省采产品。鉴于国谈产品基本已有医保支付价格,企业需要维护的主要是独家产品全渠道和品牌药药店渠道的价格。
预计未来医保支付价和企业的定价还有一定差别,医保支付价是作为最低的底线价格,企业想要患者较高价格支付购买自己的产品,就要看“品牌”和产品质量。
医疗机构集采的产品都是价格相对低但质量有一定保障的产品,但是要买过期原研等价格更高的产品,就要依赖药店渠道。药店渠道为主的仿制药的医保支付价格有可能影响患者的购买,“品牌仿制药”是否有未来,仍待时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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