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法院审结一起论文枪手被拖欠“工资”案件。2020年以来,被告吴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原告樊某某布置写作任务。樊某某表示,两年来她代写论文共计770篇,其中319篇的报酬尚未支付,遂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酬金近1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2020年以来,被告吴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原告樊某某布置写作任务。两年来,她代写的论文共计770篇,其中319篇论文的报酬尚未支付。于是,樊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酬金近12万元。润州法院南徐法庭副庭长 房东升:
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是指为代写论文并以金钱进行交易,严重破坏了学术诚信环境,违背了学术研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并主张粗制滥造、投机取巧、抄袭、代写等各种不良风气,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代写论文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善良风俗、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行为,是不应当得到民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本案的判决,打击了社会上存在的学术抄袭、造假的歪风邪气,对弘扬法治、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有人“白嫖”论文,也有人被枪手骗......
女子找枪手代写论文未果,把对方告了
据介绍,赵某在医院工作,想要提升职称。但提升职称需要发表论文,因日常工作忙碌,其认为单靠自己难以完成论文和实验。故找到了某创公司。2019年3月22日,赵某与某创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约定赵某委托某创公司代为完成涉SCI期刊完稿及版权转让,某创公司需在2020年3月19日前按赵某要求整理资料、做好后期修改工作及对相关事宜妥善处理。总服务费为33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16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16500元。2019年6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赵某追加履约保证金,调整后总服务费为55000元,前期支付履约保证金27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余款27500元。2020年3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延长完成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但某创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赵某诉至白云法院,请求某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赵某因工作单位评定职称需要委托某创公司代写代发表论文,某创公司受托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表事宜并获取利益,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及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学术违规,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三份《业务委托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合同。 因《业务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某创公司依据该三份合同取得赵某的款项27500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赵某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合同无效且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兼之赵某对委托合同无效后果同样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75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白云法院判决:某创公司向赵某返还275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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