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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

互联网+

2020-03-03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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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
 
处方外流的医保障碍打通,利好大型实体医院
 
该项政策的推出,意味着处方外流道路上的医保支付得以打通,不仅参保者的个人账户,甚至还包括统筹账户都将纳入到互联网医疗服务中支付,无疑对拉动患者上线就诊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不过,我们也需要清醒的看到,目前的《意见》并未突破之前的相关政策,线上开展的医疗服务依然仅限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首诊还得回到实体医院。
此外,该项政策对公立医院建立互联网医院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前,互联网医院尽管得以飞速发展,但截至2019年11月也仅有269家,相比于3.4万家医院相比,数量不到一个零头,很多知名的大医院仍然没有上线。比如,直到前天,全国知名的大三甲医院---华西医院互联网医院才正式上线。
 
大医院在线下的优势随着线上医保的开通,也将优势延续到线上,而通过“轻问诊”、“医患互动平台”转型而来的第三方互联网医院基本上吃不到这波红利。(微医互联网总医院是个特例,其他地方是否打开口子,待观察)
 
政策依据:医保发〔2019〕47号
 
事实上,2019年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就下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 "明确“互联网+”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仍是医疗服务,基本适用一般性的原则和政策。项目和价格纳入现有政策框架中,强调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针对价格机制,文件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此外,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 为互联网医院的线上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开辟了政策通道。
 
不过,由于医保监管及控费的背景下,各地医保对“基金捂得都很紧”,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未见有实质性的具体落实,直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才正式在武汉、北京、上海等地浮出水面,继而又在国家医保局层面上发文细化。
医保支付范围依然是: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
意见提出,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
 
为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意见还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各地将陆续推开线上医保支付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以下为意见原文:
 
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规定,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和支付政策进行结算。
二、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
落实“长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三、完善经办服务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四、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
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前期已经开通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省份,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未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省份,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要求开展工作;未开通省份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的,保持现有信息系统稳定,避免重复建设、分散建设。同步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六、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提供必要的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要做好疫情期间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逐步向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地区推广,更好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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