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24日。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联盟,共享结果。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平台采购,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鼓励医疗机构或医疗联合体开展组团或拼单议价,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议价结果供参考组团或拼单的医疗机构共享。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议价系统全年开放。
还要求推进药品分类采购,包括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以阳光挂网议价采购为基础,聚焦重点品种开展带量采购。
此前,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鼓励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采购。
另外,《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均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同时,在议价采购中,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外,其余省平台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在省平台挂网价下,结合自身采购量,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应采尽采。
在集中带量采购中,《实施意见》表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在省平台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积极开展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优先考虑将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加快药款结算。
百度浏览 来源 :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医微客”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医微客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医微客”。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转载仅作观点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