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云南省发布该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院参与,民营医院和社会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除药品外,这10类高值医用耗材(包括: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类、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类、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也将纳入挂网。同时,对2家以上或临床可替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制定考核指标。
分为以下几类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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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采购:以不高于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申请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本省范围军队医院和零售药店正常销售价格;同通用名同剂型未过评药品,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及过评药品。采购系统每3个月实行一次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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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价采购:以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格申请挂网;短缺药直接纳入议价采购目录;通过竞价在直接挂网目录竞争规则淘汰的药品,以全国最低价原则转入议价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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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谈判)采购:每年选择部分采购金额较大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列入带量和谈判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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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采购:在省采购平台上无法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网上临时备案采购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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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按国家和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采购,不再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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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以本企业产品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格申报挂网
2020年4月-6月:开展基药、过评药品补充挂网;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及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的药品挂网;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挂网;国家集采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挂网;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
2020年6月-8月:开展过评品种同通用名的其他未过评药品价格调整和申报挂网;独家品种和新药挂网;常用低价药品挂网。
2020年8月-12月,启动省级部分药品带量采购;开展短缺药品网上备案采购;其余采购合同到期的药品按通用名进行申报,分类转入对应的挂网目录。拟于2021年6月前完成其他所有药品申报挂网及分类调整。
现行目录调整过程中,存在交叉矛盾的,2020年内可先申报挂网和调整价格,再逐步对重复部分进行调整和理顺。高值医用耗材申报暂按现有申报规定执行。
以下为文件重点:
挂网采购范围
(一)符合国家药监局要求的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高值医用耗材。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类、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类、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10类。
根据国家政策和药品采购需求,分类设置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目录:
(一)直接采购目录。符合充分竞争的条件,按竞价规则竞价产生的药品目录,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按挂网价直接采购,也可议价采购。申报直接采购目录的药品,应符合并同意以下规则和条件:
1.申报全国最低3个省份(不含云南省)省级采购平台招标价(挂网)价格,以不高于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申请挂网。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格不含国家和各省(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企业提交的实际采购价格为截止申报日期的有效采购价格。
2. 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申报的挂网价格应遵循合理的比价关系。
3.申报价格不高于本省范围军队医院和零售药店正常销售价格。同厂同品规药品,如发现军队医院和零售药店正常销售价格低于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且企业不能出具证明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药品挂网价格就低价原则进行调整。
4.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5.生产企业药品出现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下调的,应在价格变动1个月内向采购平台申请调整。生产企业要求上调挂网价格的,应向采购平台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以及全国各省有效的实际采购价格,经省采购平台初审后报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
6.目录内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实行竞价排名,系统应具备从低到高进行价格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价格排序、按销量进行价格排序等功能。采购系统每3个月实行一次竞价。自动按企业申报的价格排序,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药品,从低到高选取前10位。竞价排名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药品;第二层次为其他药品。
7.目录内药品,因监测和考核出现暂停或撤销挂网的,从其余采购目录中替补。
(二)议价采购目录。不具备直接挂网目录条件的药品,以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格申请挂网,医疗机构可以以挂网价格为限价,根据药品临床需求与生产企业议价采购。议价采购目录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直接纳入议价采购目录。
2.不具备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价格申报要求条件,或通过竞价在直接挂网目录竞争规则淘汰的药品,可以以全国最低价原则转入议价采购目录(不限必须具备3个省份价格)。
(三)带量(谈判)采购目录。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目录内药品按照国家和省级招采或谈判统一价格采购,不再议价。
1.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省采购平台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情况,每年选择部分采购金额较大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列入带量和谈判采购目录。
2.生产企业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在全国出现带量采购价格的,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交带量采购议价申请,省医疗保障局统一汇总,适时组织论证,制定带量采购清单和方案,按程序开展并确定带量采购品种范围。
(四)备案采购目录。在省采购平台上无法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网上临时备案采购的药品,备案采购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
(五)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目录。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高值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和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采购,不再议价。
(六)高值医用耗材限价挂网目录。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限价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按限价直接采购,也可议价采购。高值医用耗材以本企业产品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格申报挂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高值医用耗材限价挂网目录。
1.同类药品,医疗机构应在直接采购和带量(谈判)采购目录中采购药品。以上两个目录均无法采购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在议价目录中选择药品和生产企业议价采购。在所有挂网目录均无法采购时,如临床必需且平台没有可替代的药品,可提交申请网上备案采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价格、数量在网上向社会公开。
2.同类药品,同目录药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的药品。
3. 对于可议价采购的药品,省采购平台每3个月推送采购平台挂网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最低价和次低价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如出现短缺按低价原则替补。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低价药品。
4. 对未在云南省挂网或在网上无法采购的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网上提交申请表,实行网上临时备案采购。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1.采购平台每3个月开放采购程序,接受企业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挂网申报。
2.采购平台分类目录根据国家和省招标采购政策、价格采集情况和供应需求动态调整。
3.采购平台对挂网的基本药物、妇儿专科非专利药、急(抢)救药、国家谈判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等进行标识,方便医疗机构识别采购。
4.医疗机构采购账号申领,企业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资料、厂址、包装等变更,设备改造申请暂停等日常工作由省采购平台直接受理、审核、公示、变更。
5.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省采购平台不再选用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申报挂网。
6.1年内无采购记录的药品,省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将自动撤网,有采购需求时,企业应按程序重新申报。
建立投诉举报和日常监测监管制度,对查实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采取约谈、函询、通报、暂停、撤销挂网等措施进行监管,涉嫌垄断行为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对无竞争、临床不可替代的独家品种的考核,记入信用记录,处理结果则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对2家以上或临床可替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制定考核指标,见附件2。挂网的配送企业配送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1. 投诉处理结果和监测评价结果均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列入我省药品招标采购评价指标考核内容。
2. 采购平台的每个采购账号均为一个信用评价主体,对每笔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交易均可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对象含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3.信用评价记录列入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同医保定点协议、医保基金监管挂钩,信用记录推送省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此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在同意本方案规则的前提下,自愿在省采购平台按分类申请挂网。本方案和之前药品招标采购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一、未按规定要求申报价格的,第1次予以警告并暂停挂网3个月;第2次暂停挂网6个月;出现3次价格申报不实的,作撤销挂网处理。1年内省采购平台不接受该药品、高值医用耗材挂网申报。
二、生产企业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在价格变动1个月内没有申请在我省调整的,第1次予以警告并暂停挂网1个月;第2次暂停挂网2个月;出现3次的,作撤销挂网处理。
三、出现虚假价格投诉,第1次暂停投诉企业同通用名竞争药品、高值医用耗材挂网3个月;第2次暂停6个月;出现3次价格虚假投诉的,暂停挂网1年。经查实属恶意投诉的,第1次暂停投诉企业有竞争关系药品或同类高值医用耗材挂网6个月;第2次暂停1年。无竞争关系的,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四、出现省级药监部门通报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未在1周内向采购平台报告,并按规定申请暂停或撤销挂网。2年内不接受该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申报。
五、生产企业未在12小时内响应医疗机构提交的订单,出现1次,该药品暂停1个月;出现2次暂停2个月,以此推类。无理由撤销订单的,出现1次暂停1个月,出现2次暂停2个月,以此推类处理。
六、省医疗保障局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直接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发现以高于挂网价格网下供货的,发现1次,该药品暂停6个月;发现2起,暂停1年。出现3次的,该药品2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药品挂网采购。
七、抽查发现1次虚假挂网交易的(含采购数据和医疗机构验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不符,或出现调货换货等行为),属生产企业原因的,该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暂停1个月,发现2次,暂停2个月,以此类推。对调货换货代替的药品采取暂停或撤销挂网等方式进行查处,1年内省采购平台不接受其申报。
八、本省范围内,同厂同品规药品,出现零售药店价格低于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说明,且不同意就低价原则调整省平台挂网价格的,该药品撤销挂网资格,1年内不接受该药品挂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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