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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健委官:医生收回扣2000元即可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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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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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卫健委官网消息,广西发布最严医疗反腐新规!要求各类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做到“十严禁”,医生收回扣2000元即可暂停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

 

以下是报道全文:

 

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廉洁从业“十严禁”要求,处罚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6项措施,以及追究公立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4种情形,净化医疗环境,推动医疗行业祛歪风树新风。《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广西医疗卫生行业最严反腐新规。

 

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十严禁”

 

《规定》从着力解决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欺诈骗保、“开单提成”、乱收费、收受“红包”和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出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业行为,提出了“十严禁”禁区,划定了廉洁从业“红线”。对越过“红线”违规违纪行为,既要惩罚违纪违法当事人,又要追究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达到“一案三查”效果。

 

其中第10项“严禁”指出,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主要是管住有的医疗机构私自与企业合作开展药品、耗材“SPD”服务,存在信息安全、廉洁风险和收取服务费变相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同时倒逼医疗机构自我完善药事、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系统,努力提升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水平。

 

严监管,对未能退回的

“红包”和回扣一律上缴国库

 

《规定》明确了“红包”和回扣范围。“红包”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回扣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影响采购使用,以及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对于“红包”和回扣如何清退?《规定》作了详细要求,具体分为3种情形:一是能退回去的,及时退回;二是住院病人的,可以在出院前退回;三是退不回去的,上缴国库。

 

针对第一种情形,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指定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和办理退回工作。

 

针对第二种情形,如是住院病人提供的,可以在出院前退回,避免有的患者及家属担忧不收“红包”不给好好治病等顾虑,彰显卫生健康行业以人民健康为本的服务理念。

 

针对第三种情形,对未能退回的“红包”和回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和可折价部分上缴廉政账户。如由医务人员自行存入廉政账户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严惩处,收受“红包”

回扣2000元即可处分并暂停执业

 

《规定》第九条的6项处罚措施中的第二项显示,医疗卫生机构个人违规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可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

 

《规定》处罚措施细化的金额标准,是充分参考了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立案标准以及结合行业实际设定的。另外的金额是,个人违规所得2000元以下的作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个人违规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可以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还明确,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生,将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违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行政处罚等处理;对违规个人,一律收缴违纪所得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属于中共党员的,应当先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在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设定处罚量纪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广西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从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反腐败工作部署、主动担当作为的具体表现。

 

严追责,公立医疗机构凡有

违规行为都可进行责任追究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有违反“十严禁”的情况,都可以依照《规定》第十条要求,视情节追究该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追责,可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等处理;对管理人员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追责,可以采取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追究责任“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广西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张超雄,0771-2813816、181007777167)

 

 

 

附:

 

1 广西《规定》“十严禁”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业和职务之便损害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主动对照以下“十严禁”的要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二)严禁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过度医疗、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严禁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五)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

 

(六)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七)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

 

2 广西《规定》“6项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行政处罚等处理,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收缴违纪所得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执业(助理)医师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视情节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本规定受任免机关或单位给予处分的个人是中共党员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先给予党纪处分。

 

(五)以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名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个人所得违纪数额或不正当利益性质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违纪金额总数额从重处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责任。

 

(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查实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3 广西《规定》“4种追究责任情形”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指“十严禁”要求),根据数额、性质和情节等情况,对该机构和管理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所在机构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后果的,可以视情况对该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廉政约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所在机构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处理。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情节严重、发生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视情况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处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廉政约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全区卫生健康系统进行通报;

 

(四)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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