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适应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 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符合条件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都可以申请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实行营利、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统一的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结合自治区医疗技术发展和医疗服务实际设立,未经批准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由医疗机构自行设立。
此外,在价格制定权限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实行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线上、线下协调发展原则制定最高指导价格或与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布的价格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定调价规定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时,应综合考虑线上、线下价格在服务效用、经济性改善程度、必要成本差异等方面的匹配情况,科学测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额外成本,按照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标准确定执行价格,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并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的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五大准入门槛。
具体来说,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能够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而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应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如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检查检验服务和远程查房、远程手术指导、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如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采取对线下已有项目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
“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线上问诊、网约护理等服务。那么,这些线上医疗服务能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与线下医疗服务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呢?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与线下医疗服务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内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还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条件、支付标准等内容;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保证网络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加大审核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实时监控分析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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