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4
作者:医微客调研团队
5月2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执行第一、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等中选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各种不同情况下的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并指出,避免一刀切式替换药品,中选药品数量不限于协议采购数量,亦不限于承担约定任务的医疗机构。
北京市中选药品以该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属于国采药品,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北京市销售时,按其中选价格销售,报销比例不变。未按其中选价格销售,实际价格高于本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实际价格低于北京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药品,不属于国采的中选企业,在北京市合规采购并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中选价格的,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药品价格低于本市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评的仿制药,原则上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中选药品价格。
同一通用名下国家谈判续约期内药品,按国家谈判政策执行,续约期结束后按上述政策执行。
北京市中选药品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其他药品高于北京市中选药品最低价的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低于北京市中选药品最低价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评的仿制药,原则上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中选药品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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