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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碘盐”还是“无碘盐”,你买对了吗?

医疗政策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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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省执行的国家食盐碘含量标准,依法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病)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区、适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 ——《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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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在挑选食盐。 盐是餐桌上必不可少的调味料,然而市面上五花八门的盐,却让消费者选择时犯了难。7月31日,记者走访多家商超发现,“海藻碘盐”“沙棘碘盐”“深井无碘盐”“精制盐”“自然海盐”“雪花盐”……名称五花八门,颗粒大小不同。正在选购食盐的西安市民李阳告诉记者,食盐的种类繁多,价格差距很大,有加碘的、不加碘的,还有包装上看不出来加没加碘的,让人眼花缭乱,实在不知道该买哪一种。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设置专章规范“指导加碘”,买“加碘盐”还是“无碘盐”?陕西今后有法可依。 设置专章“指导加碘” “《陕西省盐业条例》自2003年5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说,“2016年,国家实行盐业体制改革。2017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出台。特别是近年来,公共突发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等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我省食盐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适应国家改革政策规定和我省食盐管理的实际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食盐安全、科学补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人口素质提高等重大问题。
为了做好法规审议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赴商洛市及有关县、区开展食盐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食盐企业代表对《条例》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收集整理专家意见并印发常委会会议,为法规审议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条例》属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也是本年度重点立法审议项目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吴方略表示,在《条例》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最集中、讨论最激烈的问题是关于精准补碘的问题。
据监测,2019年至2021年,全省合格碘盐覆盖率分别为97.56%、97.38%和97.74%,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碘是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必不可少的微量元素,碘缺乏或碘过量,都会引发疾病。为了实现精准补碘目的,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设置了第三章“指导加碘”,这种结构形式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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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碘食盐包装上有明显标识。 是否加碘应标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盐业主管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研究修改,由原来的6章40条修改为7章44条。
《条例》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单位批发的食盐应当为小袋包装,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省执行的国家食盐碘含量标准,依法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病)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估工作,并上报监测评估结果。发生可能影响本行政区域内水碘含量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监测评估。
《条例》明确,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区、适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按照有序供应和方便公众的原则,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于偏远山区和相对贫困地区,政府可以采取运费补贴、直接补贴等措施,保障加碘食盐供应;鼓励和支持有关方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等。 为实现科学补碘,我国在国家水平上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后,根据人群碘营养水平,对食盐碘含量实行动态调整,分别在2000年、2011年下调了食用盐碘含量上限。2020年,我国正式发布“全国水碘地图”,为区域精准补碘提供了重要依据。 根据我省人群碘营养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确定我省食盐加碘水平(以碘元素计)为每千克食盐中含碘25毫克。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井矿盐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何衍军表示,2021年,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水源性高碘地(病)区划分,省工信厅对我省新增划定的188个水源性高碘行政村(社区)的未加碘食盐供应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
买盐应通过正规渠道
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国家标准,我省目前有203个水源性高碘行政村(社区),其余地区属于碘缺乏地(病)区。碘缺乏地(病)区人群应选择加碘食盐。 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区,食盐供应者应全部销售未加碘食盐,消费者应自觉购买未加碘食盐,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019年,省工信厅公示了碘缺乏地区的494个未加碘食盐供应点。碘缺乏地区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等患者,因治疗需要可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省工信厅公布的未加碘食盐供应点购买未加碘食盐。“近年来,有各种谣传称食用加碘食盐会导致甲状腺疾病。但是,无论是国内疾控专家或是国际内分泌专家都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状腺疾病和加碘食盐的摄入有关联。”何衍军表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盐,购买时要辨认清楚小包装袋上的“加碘”或“未加碘”标识以及食盐中碘含量;不购买散盐、来历不明或者碘含量不符合我省标准的食盐;购买的加碘食盐要妥善保管,应放于阴凉、干燥处,避免受日光直射和吸潮;离开灶台存放,避免高温影响;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应在菜快熟时放入加碘食盐,不用加碘食盐爆锅,防止碘元素挥发,失去补碘防病效果。实践证明,食盐摄入量与高血压发病率有一定关系,为预防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每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
《条例》修改过程中借鉴了外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成功经验,保留了我省原有条例中一些好的做法,符合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必将在加强我省食盐专营管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促进食盐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为《条例》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韩永安说。
( 记者 秦骥 )
来源:陕西日报

责编 | 范   琼

编辑 | 赵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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