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意降价至四川扩围中选价或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签订购销合同,不同意由四川扩围中选企业替代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成都试点周期结束后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成都4月1日起施行续约结果。
如试点中选企业同意价格降至四川扩围中选价格及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格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不同意将由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采购周期:协同四川试点扩围周期,其中,首个合同周期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后续合同周期全省同步。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试点中选企业同意将试点药品价格降至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及更低的本企业国家联盟中选价格的,成都试点中选企业按规定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成都试点中选企业不同意的,由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其中,对精神类和肿瘤类药品实行9个月过渡执行期(2020年4月1日-12月31日),由成都试点中选企业和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企业分别以国家联盟中选价格和四川试点扩围中选价格,共同与成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签订过渡期带量购销合同,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实施全省试点扩围政策,相关产品由四川试点扩围企业独家续标。
以成都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确认的2018年实际采购数据为基数,按照其50%—70%的比例计算首期9个月的合同约定采购量。
对共同签订过渡期带量购销合同的药品,成都试点中选企业和四川扩围中选企业的合同约定采购量,分别按该药品约定采购量的50%比例确定。
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预计采购量及采购比例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按照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价格采购四川扩围中选产品或其他联盟地区中选产品。

相关要求:
其他具体规定严格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 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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